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哪些责任者予以追偿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4-2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要求责任者予以赔偿:
(一)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
(二)经营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向违法经营者或者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三)在展销会、租赁柜台、租赁场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场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场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四)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广播电视购物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五)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求赔偿。
前款规定的负有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收到消费者诉求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或者拒绝。
第七十三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等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