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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8200711502XY/2024-00057 分类:
发布机构: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3-29
名称: 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文号: 雷府规〔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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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4-08  浏览次数:-

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雷府规〔2024〕1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见附件):雷州市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为东至黄雷东路,西至粤海铁路,南至西湖二横路南,北至雷州市财政局,西北至原水泥厂)。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范围内,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要求,禁止燃用下列燃料:1.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本通告发布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当在2024年9月30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发展和改革、科工贸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负责解释。本通告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将依法进行修订。

  特此通告。


  附件:雷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附件:雷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雷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png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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