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雷州市
海康渔港港章》的通知
雷府规〔2025〕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
《雷州市海康渔港港章》已经市政府第十七届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雷州市海康渔港港章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渔港区域
第三章 港区管理
第四章 船舶管理
第五章 码头管理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七章 海事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的安全,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和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在海康渔港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雷州市农业农村局是本渔港的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负责渔港区域内的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北和镇人民政府作为海康渔港的经营管理主体,负责渔港区域内港容港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等渔港事务管理工作,以及负责渔港设施维护管理,包括陆域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渔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等工作。
雷州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渔港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渔港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秩序管理工作。
雷州市公安局、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雷州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及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渔港区域内成品油经营许可及管理等工作。
雷州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渔港区域内的非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雷州供电局负责渔港区域内的用电管理工作。
雷州市公安局北和派出所负责渔港区域内社会治安工作,配合做好船舶通航及港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雷州市财政局、雷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等渔港管理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港区域
第五条 港区范围包括水域范围(通港航道、港外锚地、避风塘)和陆域范围(岸线、码头、装卸作业区、仓库、堆场、水产品交易市场、船厂、沿港道路以及渔港功能所需的后勤设施用地等)。
外港区范围从康村虾塘连至英楼坡,包含东西两侧至吴蓬村虾塘,总面积401.48公顷(其中陆域面积139.15公顷,水域面积262.33公顷),岸线长度0.7km,中心地理坐标:20°41′45.78″N,109°47′28.08″E,各界址点坐标如下(平面坐标系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
第六条 航道:西岸沿岸线对出50米起至150米的一带水域为主航道。
(一)非机动船舶、船长不足20米的机动船舶及横越航道的船舶,必须避让在主航道航行的船舶,严禁横越船舶抢越机动船舶通过。
(二)在渔港内,逆水航行的机动船应避让顺水航行的机动船;机动船应避让非机动船;非机动船应避让人力船以及竹木排;一切机动船应尽量离开机动船主航道靠右行驶。
(三)机动船不准在渔港内主航道试航。一切试航及系泊试车的船舶,必须按规定悬挂旗号或显示号灯,并加强瞭望、注意周围船舶的动态。
(四)船舶追越时,追越船必须鸣放规定的声号,并征得被追越船同意后方可进行;被追越船若同意追越,则应鸣放规定的声号,并尽量让出部分航道和减速予以配合。
第七条 作业区划分
危险品装卸区:(CGCS2000坐标:N20°41′4.6848″、E109°47′29.6911″)。
供油区:(CGCS2000坐标:N20°41′25.5609″、E109°47′8.5642″)。
供冰区:(CGCS2000坐标:N20°41′20.9463″、E109°47'11.5631″)。
供水区:(CGCS2000坐标:N20°41′22.6010″、E109°47′10.8138″)。
修船区:(CGCS2000 坐标:N 20°40′59.6017″、E109°47′33.7556″)。
水产品交易区:(CGCS2000坐标:N20°41′31.5267″、E109°46′42.6857″)。
水产品加工区:(CGCS2000坐标:N20°41′28.3430″、E109°46′3.5329″)。
船舶掉头区:主航道。
第三章 港区管理
第八条 船舶进入渔港,必须服从雷州市农业农村局的指挥,按规定的水域和功能区划停泊。
第九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雷州市农业农村局的安全检查;船舶应当按照指定区域在渔港水域内停泊,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凡造成妨碍航行和停泊安全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向雷州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应按要求设立标志,以示警告。
第十一条 对影响港区安全和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流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可强制打捞清除,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在渔港进行建设整治、开发利用、水上水下施工、使用岸线等,须报雷州市农业农村局批准方能施工或作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雷州市农业农村局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禁止在港池、锚地、航道、避风塘等水域从事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员,配置消防、救生、无线电通信、信号、航行设备,以及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终端等安全设备。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渔港的通讯、助航、消防等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改动、搬移、拆除或实施其他影响其功能的行为。
第十七条 船舶在渔港内停泊,必须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留足值班船员,确保安全和应急调动。
第十八条 遇到危及渔港安全的紧急情况、防御热带气旋或海滩救助时,所有在港船舶、车辆、设施均须服从雷州市农业农村局的指挥和调度。
第四章 船舶管理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登记包括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和国籍登记、光船租赁登记、抵押登记。渔业船舶登记内容需要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非法使用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生产的,由雷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号、船籍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书写、悬挂,不得覆盖、涂改、伪造。
渔业船舶证件和船员证件应当随船携带,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或者租借。
渔业船舶电子证件与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服从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非渔业船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 船舶以及在渔港内从事经营或者使用渔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规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船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雷州市农业农村局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办结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开启通讯定位等终端设备,未向雷州市农业农村局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雷州市农业农村局认为有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第五章 码头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雷州市农业农村局批准,不得在码头设置建筑物、堆放物资等妨碍正常运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需靠泊码头的船舶,须向雷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由雷州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安排靠泊,服从雷州市农业农村局管理。
第二十六条 装卸和补给完毕的船舶应立即离开码头,如有特殊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延长靠泊时间。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渔港建设和涉及改变渔港功能的工程项目,应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渔港的陆域和水域倾倒淤泥、废料、废弃垃圾和排放有毒废液、含油污水,防止污染损害渔港环境。
第二十九条 严禁无证无照加油站、点、车、船在渔港范围内从事非法加油活动。加油时发生跑、冒、滴、漏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三十条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雷州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七章 海事处理
第三十一条 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由雷州市农业农村局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渔港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雷州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接受处理;渔业船舶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48小时之内向雷州市农业农村局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渔港内渔船发生轻微碰撞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雷州市农业农村局调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模范执行本港章的单位和个人,由雷州市农业农村局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雷州市农业农村局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雷州市农业农村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间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雷州市农业农村局和渔港管理人员在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港章由雷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港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附件:海康渔港功能分区图
附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4日印发
原文下载: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雷州市海康渔港港章》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