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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8200711502XY/2026-00093 分类:
发布机构: 雷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7-03
名称: 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雷州市反恐怖、反偷渡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雷府规〔2025〕8号 发布日期: 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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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雷州市反恐怖、反偷渡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29  浏览次数:-

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雷州市

反恐怖、反偷渡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雷府规〔2025〕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属机构:

  《雷州市反恐怖、反偷渡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日 



雷州市反恐怖、反偷渡违法犯罪

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切实增强全社会反恐怖斗争意识,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鼓励举报涉恐、涉偷渡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举报雷州市行政区域内涉恐、涉偷渡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恐、涉偷渡违法犯罪线索是指与涉恐、涉偷渡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人、事、物等信息,包括: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转移、窝藏、包庇涉恐可疑人员的;

  为实施恐怖活动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制器具等物品以及其他相关物品的;

  组织、运送、引带、帮助涉恐可疑人员非法出境入境的;

  逃避电信、互联网、住宿、金融、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货运和邮政快递等行业身份查验,躲避安全检查、携带违禁品等涉恐可疑的;

  偷渡出境入境涉恐可疑人员食宿、交通、消费、娱乐等活动行踪轨迹及有关信息的;

  十一其他涉及涉恐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拨打“110”举报;

  拨打“8888110”举报或者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举报;

  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到公安机关或者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五条   对举报的涉暴恐、涉偷渡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根据线索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评定等级,涉暴恐最高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涉偷渡最高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涉暴恐案件、抓获涉暴恐违法犯罪嫌疑人发挥突出作用的,给予50000元至100000元奖励;为防范或侦破涉偷渡案件、抓获涉偷渡违法犯罪嫌疑人发挥突出作用的,给予20000至50000元奖励;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涉暴恐案件、抓获涉暴恐违法犯罪嫌疑人发挥重要作用的,给予20000元至50000元奖励;为防范或侦破涉偷渡案件、抓获涉偷渡违法犯罪嫌疑人发挥重要作用的,给予10000至20000元奖励;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涉暴恐案件、抓获涉暴恐违法犯罪嫌疑人发挥较大作用的,给予2000元至20000元奖励;为防范或侦破涉偷渡案件、抓获涉偷渡违法犯罪嫌疑人发挥较大作用的,给予1000元至10000元奖励;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调查举报线索,评定、审核线索等级,兑换、发放奖励金。

  第七条   举报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线索受理公安机关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9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原则上视为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因线索查证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   发现涉恐、涉偷渡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涉恐、涉偷渡违法线索。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人应如实举报涉恐违法犯罪线索,凡谎报警情、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或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线索受理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举报人直接领取奖励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说明情况,经线索受理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证件及委托书领取。

  第十条   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公开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雷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日印发

  原文下载: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雷州市反恐怖、反偷渡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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