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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利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法规和制度的拟汀。
(二)拟订本级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本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实施;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本市预算外财政专广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管理政府贷款业务;管理和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拟订和实施本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国有产权界定和登记、转让、授权经营等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市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会计)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市国资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会计)的工作。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制订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工作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和管理市直机关单位及各镇的“零户统管”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市直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十五)承办雷州市人民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