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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领导公安局组织建设和民警队伍的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公安边防、消防、看守所武警中队的领导工作。
(四)、侦查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
(五)、管理出入境工作、边防管理工作和外国人在雷州境内居留、放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工作。
(八)、管理消防工作。
(九)、组织实施对来雷州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省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 负责上级在雷州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警卫工作。
(十)、组织公安科研、通讯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工作以及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督工作。
(十一)、实施公安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对民警实施的监督、查处工作。
(十二)、指导在雷州的林业公安的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