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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市审计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申计业务制度、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抓好审计机关行业管理和业务建设。 (二)向市人民政府、湛江市审计局报告或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规定、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镇级财政财务收支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及市国库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纳、拨付审计。 2、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接受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审计。 3、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镇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及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的审计。 4、市级金融、保险、证券等机构的财务收支及信贷计划、社会集资和债券发行的执行情况。 5、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在境外所办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的审计。 6、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经济效益和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审计。 7、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8、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湛江市审计局授权审计中央、省、湛江市驻雷州市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9、各项重大的审计事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和上级申计机关提交本级预算执行申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市直各部门及镇党政正职领导于部(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检查指导全市内部审计机构申计工作,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大案要案审计。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各项审计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