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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订本市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击落和办法,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海洋产业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海域有偿制度,监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海上人工构造物的设置,核准海洋、海岸带的涉海工程项目。 (三)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协助市有关部门拟定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治海洋工程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国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 (四)依法实施辖区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渔船管理和渔港监督管理权,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指导渔业电信工作。 (五)组织深海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质量检测、渔业产业化和渔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指导渔港、水产品市场的规划和建设。 (六)研究拟订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进步措施;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指导海洋与渔业教育工作,实施"科教兴海"、 "科教兴渔"战略,组织科技攻关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 (七)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交流活动,协助处理有关涉外事件。 (八)负责建设和管理海洋业务系统及其基础设施。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市海洋与渔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