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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和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地方性的产业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企业用高新技术改变传统产业,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对电力、轻工、纺织、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电子、机械、汽车、国防科技工业、民用爆破器材、商品流通(含市场建设、生猪屠宰业、酒类专卖、餐饮服务、化学危险品、旧货交易、拍卖业、典当业、生化制药、再生资源、废旧汽车业)等实施行业管理;拟订地方性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制定地方性行业规章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发展计划局的总量平衡;制订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商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当年的企业海外投资规划。 (五)拟订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编制和实施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协调外贸货运;负责产业损害调查和茧丝绸协调工作。 (六)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负责国有市属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研究拟订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参与协调银企关系;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对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对企业经营方向和经营策略提出指导性意见,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经营目标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督促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公司法》建立公司监事会结构,向企业委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企业投资决策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审定;参与刘企业干部经营业绩的考核、考察和职务任免建议和推荐;提出董事会成员聘任(免)人选。 (八)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指导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九)综合管理安全生产、负责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酒类专卖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酒类市场,查处酒类违法案件。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