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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吁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的建议;贯彻执行种植业、 乡镇企业等法规、规章。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集体资产管理,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执行、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贯彻执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政策和拟定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建议;组织、指导农业国内、市内展览活动;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订和贯彻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工作,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指导全市初级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申报、管理、评审。 (七)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测、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市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八)组织种植业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贯彻执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十)贯彻执行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一)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离退休、计划生育、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