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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提出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措施;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实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雷就业的管理,负责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雷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和境外在雷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及培训业务的管理。 (三)制订职业技能开发和就业培训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及核发证书的工作,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机构组织建设;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指导全市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学徒培训,在职职工培训。 (四)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负责企业职工工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并监督;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依法实施劳动监察职能。 (五)对企业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实行宏观管理;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拟订企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和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审核省属和中央驻雷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六)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负责公费医疗管理。 (七)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范性文件;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受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八)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及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九)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信息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 (十)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一)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湛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