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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四)管理、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五)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层法律服务(含“148”法律协调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七)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八)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负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配备司法所的领导班子。
(十)协助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考试工作。
(十一)承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应诉工)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