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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社团和涉外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优待抚恤、烈士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牺牲病故部队干部的家属安置工作;负责翰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尸供养及敬老院、农村互助互济组织的建设;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社区建设协调工作。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办理镇、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负责镇行政区划界线变更;负责镇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指导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流浪乞讨等7种人员的收容谴送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六)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十七)负责镇政务公开推行监督工作。 (十八)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