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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市重点文化设施,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管理文化市场,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稽查和监督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和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七)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图书资料和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养,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八)管理直属文化事业单位,负责直属文化事业单位的人事任免、人员调配和工资调整等工作。
(九)负责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和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