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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组织起草我市林业建设的规章制度;编制林业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业执法工作。 (二)组织、指导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指导城镇林业建设和植树种草的绿化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风景林的培育和管理;组织、指导镇有或私营林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调查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木的凭证采伐和运输,依法管理林地、林权,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陆野生动物,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协调森林生态旅游的宏观管理。 (五)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组织、指导、监督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的违法案件。 (六)依法监管林业资产;规划、组织林业产业发展; 调控、监督、指导林业产业企业依法经营;依法调控我市木材、木片出口出市额度;审定林产企业的建立和撤销。对林业工作站、镇有林场和林业企业实行业务指导,参与规划、设计、指导和管理木材市场。 (七)指导林业基本建设,管理林业事业费、林业基金和林业专项贷款计划;监管林业资金的使用,指导林业财会工作。 (八)组织、协调林业科技、教育培训、宣传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对林业系统的进出口业务进行宏观管理。 (九)指导镇林业业务工作;管理、指导直属事业单位。 (十)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湛江市林业局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