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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和实施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镇、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审批市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方案。
(三)组织实施重大市情、市力普查,组织、协调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和企业调查;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指导统计干部教育和培训业务。
(七)管理直属调查机构,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统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