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检呈阴性不是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挡箭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可以依法强制隔离戒毒。日前,我市一男子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被抓时尿检虽然呈现阴性,还是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11月7日,雷城禁毒办和城外派出所经过多方了解,获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人员符某扬行踪,立即将其抓获。缘过其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阴性,但其在社区戒毒期间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11月7日,英利派出所经仔细摸排,在英利镇潭龙村甘蔗园将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人员肖某有抓获。经对其尿液进行检测,结果为阳性,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社区戒毒就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社区戒毒和社会康复作为其中规定的重要戒毒措施,对于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不影响其工作,不影响其家庭生活,不给予任何处分,不在档案里做任何记载。
社区戒毒协议就是与戒毒人员签定协议书。主要规定社区戒毒人员的义务。包括未经社区同意,不得离开居住地所在城市;每个月尿检几次;参加社区组织的学习、活动;配合社区工作和需要等。
禁毒法对社区戒毒的规定
1.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2.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3.对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的人员,不收押,不限制人身自由。
4.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5.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6.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7.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
《戒毒条例》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本条规定了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两种情形:一是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二是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具备上述两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检测工作。对社区戒毒人员在检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检材、干扰检测结果的行为,均可视为逃避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