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沙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2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3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4专家组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森林火灾预防
3.2森林火险预警预报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发布
3.2.3预警响应
3.3林火监测
3.4信息报告
4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I级响应
4.1.2 II级响应
4.1.3 Ⅲ 级响应
4.1.4 IV级响应
4.2 应急预案启动
4.2.1启动的程序
4.2.2先期响应
4.2.3启动预案
4.3扑火指挥
4.4科学扑火
4.4.1扑火过程
4.4.2扑火战略
4.4.3扑火战术
4.4.4扑火力量
4.5应急通信
4.6医疗救护
4.7扑火力量组成与动员
4.7.1扑火力量的组成
4.7.2社会动员
4.7.3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
4.8请求救援
4.9案件查处
4.10信息发布
4.11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火灾评估
5.3工作总结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运输保障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6.4物资保障
6.5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教培训
7.3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9 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
9.2重大森林火灾(II级)
9.3较大森林火灾(III级)
9 4一般森林火灾(IV级)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及时、科学、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实施办法》《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雷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白沙镇行政区域内所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应急救援工作。
1.4基本原则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同时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第一。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全镇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工作责任制。
(2)各司其职,快速处置。发生森林火灾后,各村委会及有关单位要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处置森林火灾。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应对森林火灾,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实施科学扑救,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建立机制,常抓不懈。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建立和完善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加大森林防火设备的投入,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森林火灾扑火应急救援工作。
总 指 挥: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总指挥: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 指 挥:农业农村中心分管领导、派出所分管领导、人武部分管领导、专职消防队队长。
成 员:应急办、农业办、农业中心、党政办、派出所、财经办、社会事务办、规建办、计生办、卫生院、教育办、文化站、消防应急中队、党建办、人武部、供电所等单位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和扑火救援工作。
2.2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党政办:负责组织编制白沙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各成员单位和村委会开展预案演练,协调指导全镇森林火灾扑火应急救援、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督导各村委会及相关单位森林火灾处置管理工作;依法统一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密切注视和掌握森林山火现场的动态,协调组织各扑火力量调配和调动扑火器械、工具,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实行24小时值班。
(2)农业办、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全镇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森林火险预报预警等工作,协调指导各村委会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防火宣传、林区隐患排查、林区火情处置、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镇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调解林地林权土地纠纷工作。
(3)派出所:负责指导和维持森林火灾发生地周边的社会治安,维持火场周边的交通秩序,保障扑火队伍、物资车辆的畅通,负责参与并协助森林公安对火灾案件的侦查处置和侦破火灾案件。
(4)财政所:负责统筹安排解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及时拨付应急扑救森林火灾所需应急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5)社会事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全镇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6)交管所:负责保障森林火灾扑火物资和增援扑救人员的快速运输工作,保障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7)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各村委会共同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保障受到森林火灾影响的农作物、人员及居民设施、牲畜等安全。
(8)计生办、卫生院:负责协助、指导医疗单位做好应急扑救伤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保健工作。
(9)规建办:负责指导森林防火项目建设,组织协调森林防火科技项目立项和评审工作,为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提供科技支持。
(10)教育办:负责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对在校学生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森林防火意识;负责对受森林火灾威胁的学校疏散学生等工作。
(11)文化站: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设在林区旅游景点、湿地公园等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加强对导游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12)消防救援中队: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消防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重要设施、工厂、学校、民居等民用设施的安全。
(13)镇人武部:应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镇人民政府的请求,负责协调驻地部队和调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救援工作。
(14)组织室:负责督导全镇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各村委会、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森林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2.3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挂设在镇党政办,承担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急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指导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村委会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并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了解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调动增援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物资扑火装备机具,完成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专家组
健全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机制,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森林火灾预防
森林火灾重点在于预防。森林防灭火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灭火意识;与各村委会签订森林防灭火责任书和制订乡规民约等各种措施,层层落实防火责任。规范生产和生活用火行为,严格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灭火区设置警示、宣传标识牌;有计划地清除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两旁等重点目标林下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3.2.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发布
市自然资源局的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按规定发布本行政区域森林火险预防预警信息。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传达市森防指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2.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村委会及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地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村委会及有关单位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灭火巡查和检查力度,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加强值班调度、密切监测林火动态,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靠前驻防。
3.3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较大的、特别大、特重大的森林火灾信息,要按照规定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及时向湛江市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报告。
4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一旦发生,根据森林火灾危害的程度、发展的态势,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分级响应
按照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Ⅳ级4个等级。
4.1.1 I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逐级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情况,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1.2 II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时,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逐级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情况,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1.3 III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时,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逐级向湛江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情况,由湛江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1.4 Ⅳ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一般森林火灾时,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2应急预案启动
4.2.1启动的程序
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森林火灾报告后,要密切注意林火发展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评估,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并下达指令后,启动本预案,并按要求将情况向雷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4.2.2先期响应
镇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指令下达后,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发出预案启动紧急通知森林火灾的村委会或林业工作站,并组建扑火前线指挥部,拟定扑救方案,并向有关应急保障单位报告情况,镇人民政府首先要做好应急预案启动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4.2.3启动预案
由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现场情况,发出森林火灾扑救动员令,并及时发出调动扑火队伍、调度扑火物资的指令,要明确地点、联系人、需要的人数、扑火器械工具等,各村委会与各有关单位、各参与扑救队伍接到指令后,根据职责和任务,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村委会必须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先期开展火灾现场扑救处置工作。根据火灾现场情况的需要,由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森林消防应急队伍支援。
4.3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要强调统一指挥的原则,镇长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由镇人民政府或授权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确定前线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长和副总指挥长以及各分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前线现场总指挥长统一指挥、下达各项指令,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一旦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层级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始终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4.4科学扑火
4.4.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做到“打早、打小、打了”。要特别注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 4.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努力提高和发挥现代扑火设备的使用,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4.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部位歼灭;对重点部位重兵扑救,彻底清除明火;以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4.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扑火力量为辅。
4.5应急通信
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无线通信网络,在充分利用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通信管理部门要保障在紧急状况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4.6医疗救护
森林火灾一旦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村委会及卫生院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市卫生健康局协调组织伤员转送或者组派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死难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7扑火力量组成与动员
4.7.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以镇组建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中队,镇机关干部、民兵、林区林业站职工、专职护林员作为一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救援队伍;以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作为补充队伍;必要时,报请雷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各镇的森林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或商请湛江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就近调动兵力作为第三梯队伍。
4.7.2社会动员。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根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4.7.3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增援扑火的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协调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及时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
4.8请求增援
在本镇的扑火力量不足以控制森林火灾已发展到启动III级较大以上(或有重大、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响应的条件时,经镇政府批准,由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雷州市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增援申请,请求派出直升飞机实施航空灭火或调动省内扑火力量增援扑救。
4.9案件查处
派出所负责参与并协助森林公安对火灾案件的查处,要采取有效侦破手段,迅速侦破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的森林火灾案件,追究森林火灾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10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必须按《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进行,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核实后报国家林业局统一发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核实后报省应急管理厅统一发布。一般森林火灾如需发布,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会商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中心统一发布,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布或上报。
4.11应急终止
启动本预案组织扑救的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宣布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火场清理、灾区恢复重建等灾后处置工作。
5.2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党政办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一定森林面积中现存各种活立木的材积总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交调查报告。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森林火灾全面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和雷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上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强化队伍培训与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镇消防应急救援中队承担全镇的火灾扑火任务,要确保队伍培训、演练和保障的正常工作。
6.2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下,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的输送由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具体落实军车输送;其他单位、各村委会森林消防队的输送由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协调指导实施。
6.3物资保障
镇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的协调机制。林业站要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防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镇经济办要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4资金保障
采取财政积极措施,保障森林防火预防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不定期组织指导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7.2宣教培训
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能力。
7.3责任与奖惩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件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9.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或已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5)需要国家支援的。
9.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4)境外大面积火场距本省边界5公里以内,并对本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
(5)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
9.3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l)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仍未得到控制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原始森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
(4)向省(区)交界地区蔓延、危险性较大的。
(5)各县(市、区)要求市支援扑救的。
9.4一般森林火灾(IV级)
(1)受灾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向地级以上市交界地区蔓延,有一定危险性的。
(4)在市中心区、重要地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市属国有林场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