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各股室职能简介
负责人:曾堪玉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759-8813112
地址:雷州市雷南大道55号
邮政编码:524200
网址:http://www.leizhou.gov.cn/zjlzzrzyj/gkmlpt/index
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城乡勘察测量和城乡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负责组织编制或参与协调城市各专项规划。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本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调处土地、林权、海洋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规定,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视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规划、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城市更新中长期及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实施。负责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标图建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完善手续报批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的供地审核。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按规定程序组织划定城市更新范围,核定年度改造项目。负责组织城市更新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组织审核城市更新项目改造方案。
(七)负责编制全市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八)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九)负责审批项目规划方案。负责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城市照明景观、户外广告规划等)。参与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国家、省、湛江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建设项目选址的报批手续。组织编制城镇规划区村庄规划,指导各镇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十)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提出地块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递路、绿化、管线、地下空间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及设计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城乡勘察测量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勘察测量成果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信息平台,科学构建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规划项目的落实。管理本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省、湛江市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六)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协助省、湛江市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七)负责监督实施海洋经济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组织海洋战略研究,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及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八)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递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九)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二十)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本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配合国家、省、湛江市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森林和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负责林地管理,组织开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本级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三)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四)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管理国家和省、市重要湿地,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和省、市级与本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方案,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七)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木种苗、草种管理。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调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二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职能转变。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及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市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市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委托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市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
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二、内设机构调整
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整合配置相关内设机构和职责,设置以下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统计、网络、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协调信访、维稳综治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承担综合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和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起草工作。负责车辆管理、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宣教法规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全局各类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负责行政案件审核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市级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体系建设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科技研发和对外交流合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测绘与登记股。负责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以及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标志,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和地理信息市场。承担测绘及测绘成果的管理,依法实施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及地理信息市场监督检查。负责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管理,负责编制城市勘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市测量控制系统。与海洋基础地理信息调查与勘测,承担测绘资质和地图的审批或审核工作。办理测绘任务登记、落实测绘成果交汇制度,承担外来单位到我市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勘测单位资格验证注册审核和城市勘测成果验审。
(四)自然资源权益与利用股。负责自然资源统计、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本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拟订地价政策,监督管理地产市场秩序。负责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指导、制定与公布等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会同有关股室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和盘活利用闲置土地。
(五)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股。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及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组织编制各镇(街)国土空间规划。负责编制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指导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推进南粤古驿道修复和活化利用。负责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拟定修编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和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等规划。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负责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定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负责交通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规划条件。负责编制全市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报送、审核、公布和实施管理工作。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的城镇设计编制及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市政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管线综合规划审查工作。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贯彻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
(七)行政审批股。负责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窗口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流转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核。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审核。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承担采矿权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重点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报建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和夜景照明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负责审查重点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路牌选址定点审核。审核海域使用项目。办理私人住宅《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审批相关工作。负责县级权限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 、审批工作。
(八)城乡更新管理股负责指导全市城镇更新和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城镇更新(“三旧 ”改造) 建设方案。编制城镇更新(“三 旧”改造)建设工作计划和方案。负责城镇更新(“三旧”改造)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管理。组织、协调城镇更新(“三旧”改造)建设项目的招标、招商。负责对城镇更新(“三旧”改造)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协调、督促检查城镇更新(“三旧”改造)建设项目的推进情况。负责拆旧复垦、增减挂钩等乡村振兴项目实施。
(九)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股。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各镇(街)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分等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设施农用地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地质矿产管理股。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地下热水和饮用天然矿泉水的采矿权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矿山储量管理,指导、监督矿产资源行政规费的征管工作,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负责矿业权出让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相关警报。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省、湛江市和雷州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
(十一)海域海岛管理股。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海域界线、大陆及海岛海岸线勘定和管理。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海域使用权流转工作。承担上报国家、省审批重大用海项目的协调工作。组织围填海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实施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工作。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推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相关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海洋观测预报管理工作,配合建设国家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承担海洋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相关警报。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开展海洋科学调查。
(十二)建设工程管理股。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重点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审查建设工程修建性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含平面规划)。负责建筑工程放验线和规划验收核实。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
(十三)营林与种苗管理股(市绿化与生态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林木种苗、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调查和资源库建设。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生产计划的调剂、储备工作。监督检查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林木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指导、监督、管理林业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修复规划、重点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及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开展林业碳汇工作。拟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省林业植物检疫任务。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森林城市、乡村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古树名木调查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承担市绿化与生态建设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湛江市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理之外的红树林的造林工作。
(十四)森林资源管理股(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负责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负责全市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湛江市红树林管理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之外的红树林的管理工作。
负责占用林地(不含县级权限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五)权属调处股。调处土地、林权、海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组织协调处理历史征地拆迁、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
(十六)执法股。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依法对闲置土地认定和查处。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和动态巡查工作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督察相关工作。
(十七)财务与资金运用股。拟订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财政拨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上级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基金、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十八)人事股。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行业相关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