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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雷州市东里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820071157324/2022-00029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市雷州市东里镇 成文日期: 2022-08-17
名称: 雷州市东里镇渔船开捕期间渔船安全监管细则工作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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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东里镇渔船开捕期间渔船安全监管细则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2-08-17  浏览次数:-


        根据省、湛江市和雷州市关于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海洋伏季休渔工作部署,为统筹做好开捕前疫情防控、渔船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防止渔船冲港,避免开捕后酷渔滥捕,有效防范化解渔船安全事故、商渔船碰撞、海上疫情输入风险,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和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清醒认识开捕后海上执法和渔船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不断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渔船安全监管职责,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以全力加强渔船生产作业、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为重点的渔船安全监管工作,全力维护海洋捕捞秩序、渔船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形势持续稳定。

       三、具体内容

     (一)开捕前渔船安全检查

组织力量对辖区渔船渔港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按照要求逐船进行检查并填写《渔船检查情况表》,督促渔船船东签订《渔船安全生产承诺书》,每船“一表一书”确认完成后方可出海生产,确保船证有效、船舶安全、渔具合法、船员配足、人证相符、渔港管控安全有序、疫情防控措施到位,做到“不漏一人、不漏一船”。凡是AIS、北斗等通导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渔船,一律不准出海生产。凡是没有按要求进行出港报告的渔船,一律不准出海生产。

      1.船证有效。主要检查渔船所持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船舶证书的有效性。

      2.船证相符。主要检查渔船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船舶检验证书相符,外观标识是否规范,水尺及载重线标志有无勘划。

       3.船舶安全。①构造是否非法改装。主要检查渔船船体板材有无开裂破损,水密(或风雨密)门、窗、盖状况是否正常;排水舷口是否堵塞等。②救生设备配备完善。主要检查渔船救生筏、浮、衣、圈配备是否满足要求,状况是否正常、按要求按期检修,放置是否正确、确保即刻可用。③消防设施设备完好。主要检查渔船灭火器、消防泵配备是否满足要求,状况是否正常、按期检修,放置是否正确、确保即刻可用;渔船有否超额增加用电负荷,乱用乱拉电线。④通导设备配备正常。主要检查AIS和北斗终端航行设备配置是否符合“一船一机一码”要求,AIS和北斗终端有无擅自关闭或拆卸,实船核查设备开关机记录、航迹有无异常;设备静态信息录入是否规范,核查MMSI九位码、船名、船舶类型、船长、船宽等静态信息录入准确性。无线电通信设备是否按要求配备,有无定期检修检测证明,电池有无过期。⑤“四超”行为排查。主要检查渔船是否发生超员、超载、超航区、超风级航行作业情形。

        4.船员适任。主要检查是否该船任职船员是否满足职务船员最低配备要求,任职船员与所持证书是否相符,出海人员是否均持有船员证,排查是否存在船员配备不足够、船员职务等级不合规、船员不持证“三不”情形。

       5.渔具合法。主要检查渔具是否为禁用渔具,船上是否非法加装用于电鱼的逆变器和电线,是否非法加装起网机、起笼机等与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不符的设备,使用的渔具是否与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一致,网目尺寸是否符合标准。

       6.进出港报告。主要检查是否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要求,严格实施大中型渔船进出港航次报告制度和小型渔船休渔结束后首航次报告制度。对未按要求进行出港报告的渔船予以召回,对拒不返港的按照《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7.疫情防控。严格按照《广东省海洋渔船渔民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及当地疫情防控政策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登船实施检查前确认对渔民常态查码测温是否正常,并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自身防护措施。要求出海渔民做好核酸检测及疫苗接种。

     (二)开捕期间渔船安全监管

      组织开展渔船“不安全、不出海”专项行动,落实6个100%,全面加强海洋渔船安全监管和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实现“不安全、不出海”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探索构建渔船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

      1.出海渔船100%检验

     (1)渔船船东(主体责任):应当确保渔船具备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按期申报船舶检验,保证船检证书有效。

     (2)渔政(行业监管责任):要全面掌握应检在册渔船情况,按照权限划分100%实施检验监督。对申报检验的,要100%登船施检、法定检验项目100%覆盖;对应检但未申报检验的、虽检验但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船东,定期(每月一次)通报所属村(社区),并列为执法监督重点对象,严禁出海生产。违规出海的,除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6条等规定处罚外,应当责令整改,未达到要求前不得出海。

     (3)村(社区):应当督促应检但未申报检验的、虽检验但不合格的在册渔船船东,及时按规定申报检验或整改,确保渔船适航。

     (4)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行业监管责任):办理渔业捕捞许可审核审批时,要100%核验渔船检验证书有效性。无有效检验证书的,一律不予办理。

      2.出海船员100持证上岗

     (1)渔船船东(主体责任):应当为渔船配备适任船员,保障出海船员 100%持有有效船员证书、100%购买人身保险。

     (2)渔船船长(主体责任):应当设立1名安全员,在出航前检查船员持证情况,并在办理出港报告时如实填报。对未持有效船员证书的,应当拒绝其上船。

     (3)渔船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应当组织有需求的船员参加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

     (4)渔政(行业监管责任):应当结合考证需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考试发证。对未持有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严禁上渔船出海生产。要加强督促指导渔政中队落实。

        3.安全检查 100%实施

     (1)渔船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定期组织检查安全生产设备、证书证件、船员配备以及渔业船舶适航等情况,排查生产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2)村(社区):根据《广东省渔业船舶管

理办法》第 11 条规定,应当督促渔船船东船长依法生产,严禁非法载人载客,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3)渔政(行业监管责任):渔政应当按照《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东省渔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湛江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渔船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实现100%覆盖辖区所有在册渔船;组织实施在册渔船安全生产分类监管,重点加强对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渔船、载员10人以上渔船及休闲渔船等其他重点对象的监管。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规定实施处罚,跟踪督促整改,并依船东船长申请开展复查,相关情况定期通报村(社区)。

       4.安全规程100%执行

      (1)村(社区)(属地管理责任):要组织编制渔船跟帮生产安排名录,将本地渔船100%纳入跟帮生产管理,明确每个帮组责任船(人)及要求,并督促落实。建立出海渔船联系制度,安排人员每天主动联系出海渔船船东船长,了解生产情况,并做好记录。

      (2)渔船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应当落实船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航行安全、跟帮生产、值班瞭望、应急值守等安全生产制度,关注天气海况并及时调整生产安排,定期组织检查船舶适航状况,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并列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船员证书。

     (3)渔业船员(主体责任):应当履行船员职责,服从指挥和管理,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终端,发现隐患应当向船长报告并及时排除。

        5.防台要求100%落实

      (1)村(社区)(属地管理责任):根据防台指挥部门部署,全面落实渔业防台“三个100%”(渔船100%进港、渔排人员100%上岸、进港渔船防护措施100%落实)要求。

      (2)渔船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应当遵守当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防台指挥,按规定组织渔船返港、船员上岸避风。不服从指挥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责令渔船停航整改,按规定严肃处理责任人员。在整改完成前,渔船不得出海生产。

         6.涉渔“三无”船舶100%清理

         严格按照全省渔业安全生产(汕尾)现场会部署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村(社区):全面摸查辖区涉渔“三无”船舶,摸清底数,分门别类建立台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 号)要求,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传统渔民的小型(船长12米以下)涉渔船舶,可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登记,报市农业农村局登记备案后,纳入我镇安全监管。

         五、信息报送

         渔政和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收集、台账整理和信息报送工作,于8月16日前将开捕前渔船安全检查工作情况和每月28日前将“不安全、不出海”工作开展情况报到市农业农村局。

         六、行动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镇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湛江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落实和推动实施,将渔船“不安全、不出海”专项行动列入本地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范畴,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成立领导小组,按照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全面抓好工作落实。其中,各村(社区)承担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组织推动落实各项任务,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镇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积极行动,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二)要健全机制,完善措施。镇党委政府要结合实施渔船“不安全、不出海”专项行动,将渔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纳入我镇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内容,进一步摸排渔业安全生产风险。要采取签订主体责任承诺书(参考模板见附件1)、针对性宣传培训等积极措施,落实渔船船东船长主体责任。要实行镇干部分片包干、包船,明确每艘渔船的安全监管责任人员,将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30 号)和我镇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推行渔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三)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村(社区)结合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安全生产月等重大部署和渔业生产季节性特点,组织编制年度宣传计划,建立渔业安全生产常态化宣传工作机制。要组织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以渔民群众能够理解、乐于接受的方式,以简单直白、通俗易懂、直击人心的口号式语言,强化从业人员“不安全、不出海”理念。要建立渔业安全生产轮训机制,定期对本地区渔业船员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主体责任教育和技能提升培训。要宣传、培训、实操演练结合,提升培训效果。  

      (四)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为确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达到探索经验,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工作目标,实行重点联系、指导示范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