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的办法(试行)》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车载设备安装及接入智能监管系统情况的监督检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审验车辆《道路运输证》时,应通过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核查车辆业务资质。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辆智能监管数据的年审技术要求
一是核实车辆数据上传是否合格。对于“是否上传卫星定位数据”需为“是”,标记为“否”不予办理。二是审核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功能是否正常。对于“报警功能是否正常”、“附件上传功能是否正常”均标记为“是”予以办理;出现“否”,道路运输经营者需主动联络第三方监控机构或设备安装商对智能视频监控设备维修调整,相关功能正常的予以办理,否则不予办理。三是审核车辆风险和违规情况。对于“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险”、“其他违规”均为绿色指标的予以办理;对于出现红色指标,“两客一危”车辆红色风险次数3次及以上、重型货车红色风险次数5次及以上的高风险车辆,待风险指标降为绿色后可予以办理;对于“两客一危”车辆红色风险次数小于3次、重型货车红色风险次数小于5次、存在橙色风险和黄色风险、“发生设备遮挡失效报警天数”大于等于3天等情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经核实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能及时处置风险的,可予以办理相关业务;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监控职责、未按照规定处置风险的,待自行整改完毕后可向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经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实道路运输经营者落实整改,可予以办理相关业务。如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也可视为整改完毕。
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第三方监控机构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在审验车辆《道路运输证》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年审技术要求落实车辆审验工作。对安装非粤标设备的车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更换为粤标设备,确保能应用智能视频监控设备开展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常性检查并及时排除智能视频监控设备存在的故障,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在车辆审验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登录省平台查询智能视频监控设备参数巡检情况,确保设备参数巡检结果正常。
(三)第三方监控机构:必须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名下车辆安装符合广东省技术标准的智能视频监控设备,按粤标要求设置设备参数,确保数据上传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若发现第三方监控机构存在调整参数设置帮助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逃避监管的行为,将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数据审核与车辆年审工作的通知》(湛交运〔2023〕34 号)同步废止。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6日
(联系人:庄雅雯,联系电话:3127997;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陈日进,联系电话:3127368)
抄送:第三方监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