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动物防疫补助政策宣传落实,防范出现丢弃病死动物尸体事件,惠及合法合规养殖的养殖场(户),助力雷州市养殖业防疫新格局形成,特此通知。
一、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1.补助对象:全市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及以上(以报检数为准),并配合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建立动物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在养殖环节的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猪。
2.补助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补助,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补助经费40元/头,省财政承担补助经费24元/头,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补助经费8元/头。即中央财政负担50%,省级财政负担30%,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10%。
3.政策依据:《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湛市牧字〔2013〕23号)
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1.补贴对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核发新证并公示的合法企业)申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屠宰企业不予补助:
(1)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
(2)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
(3)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4)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
(5)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2.补贴范围:
对以下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标准给予补贴。
(1)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修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3.补贴标准: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元。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省级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30%,其余20%由各县(市、区)负担(2018年至2022年)。
4.政策依据:《2018-2022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粤农农计〔2018〕4号)
三、强制免疫补助及机制改革(“先打后补”)
从2023年5月1日起,全省所有规模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补助(以下简称“先打后补”),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户。规模养殖场户标准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粤农农规〔2019〕10号)执行。
参与“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符合标准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实施免疫,在“粤畜禽强免直补”微信小程序上传资料进行备案,上传养殖档案、疫苗购买发票、抗体检测报告、出栏产地检疫合格证等资料申请年度补贴。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2.补助范围: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全国(按要求申请不免疫的除外)。
3.补助测算:
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强制免疫疫苗集中招标采购。
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可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根据每年的中标价格由“粤畜禽强免直补”系统进行自动核算。直补资金金额=某种疫苗补贴数量×该种疫苗单价;某种疫苗补贴数量=(商品畜禽产地检疫数和/或种畜禽存栏数)×畜禽每次免疫剂量×免疫次数。
4.参考补助单价:
肉鸡0.3元/只,种鸡0.45元/只,蛋鸡0.45元/只/年;肉鸭(鹅)0.6元/只、种鸭(鹅)0.9元/只、蛋鸭(鹅)0.9元/只/年;种鸽0.45元/只;肉猪2.9元/头,种猪4.35元/头;肉牛13.84元/头,奶牛10.38元/头/年;肉羊4.26元/只。
5.政策依据: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规〔2023〕1号)https://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4151053.html、《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粤农农规〔2019〕10号)。
四、强制扑杀补助
1.强制扑杀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强制扑杀的病种为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羊。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强制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给予补偿。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
2.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支出。
1.补助标准。猪,800元/头(非洲猪瘟按《关于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经费的补充通知》(粤农农〔2019〕99号)执行);奶牛、种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只。骆驼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种牛执行;鹿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肉牛执行:鸽子、鹌鹑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禽执行。建立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养殖成本、畜禽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以及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强制扑杀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