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单位的扶持政策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补贴对象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补贴对象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用人单位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 6 个月之日起 1 年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含4人)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面向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的扶持政策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已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每月按不超过其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补贴对象应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创办初创企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申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三、创业租金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创办初创企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并租用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用经营场地的年租金大于或等于 4000 元的,按每年 4000元给予租金补贴;不足 4000 元的,按实际发生租金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补贴对象向登记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