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侵占河道 围河造塘 违建房屋 妨碍行洪 依法拆除
【基本案情】
雷州市罗灵河河长12.992公里,流经唐家、纪家、企水等三镇,主要承担排洪排涝和灌溉功能,对当地农业、养殖业和居民生活有着重要影响。企水镇养殖户周某富擅自在罗灵河企水镇虾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设置拦河渔网1处、侵占河道违法建房3座、围河造塘3口,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安全。
【调查取证】
2024年7月24日,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罗灵河企水镇虾场段河道内存在设置拦河渔网、围河造塘、乱建房屋的问题,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危害堤防安全。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和雷州市河长办初查认为,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企水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河道负有管理职责,雷州市水务局对河道负有监督职责,遂于2024年8月7日,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对企水镇人民政府和雷州市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和立案决定书。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专业机构测量、调取书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罗灵河企水镇虾场段河道被违法占用的事实。
【履职过程】
2024年8月13日,雷州市河长办对罗灵河企水镇虾场段违法占用河道的问题进行了全市通报,并对企水镇人民政府发出督办函,督促其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河道的行为。该镇在整改期内未采取任何措施,亦未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会同市河长办实地复勘发现,罗灵河企水镇虾场段河道内的拦河渔网、池塘及房屋仍未依法拆除,现场无整改迹象。
2024年12月4日,雷州市水务局下属单位雷州市企水堵海工程管理处向雷州市人民法院对养殖户周某富提起民事诉讼。经雷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场地位于堵海堤防关键区域,周某富的行为既破坏了罗灵河流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又对泄洪通道构成极大威胁,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必须尽快处理。周某富不服,提起上诉。
2025年6月4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限被上诉人周某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理养殖物、附属物并返还全部案涉场地。周某富超期未完全履行义务。
【依法执行】
2025年7月9日,雷州市水务局联合雷州市委政法委、雷州市人民法院、雷州市公安局、雷州市公证处、企水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共出动人员138人次,挖掘机8台、运输车8辆,依法拆除被执行人周某富占用河道违法设置拦河渔网1处,长度449.56米,临时房屋3座,面积共计159.32平方米,围河筑造的养殖池塘3口,面积共计47775.14平方米,消除了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对行洪和生态安全隐患,筑牢汛期安全防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典型意义】
本案中,依托河长制平台,充分发挥了“河湖长+检察长”机制的协作效能,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和推动审判机关民事强制执行共同发力,对涉河违法活动形成了高压震慑,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通过角色叠加实现职能融合,互促共进,协同发力,凝聚合力,发挥聚合效应,破解了河湖生态治理难题,推动了河湖“四乱”问题整改,维护罗灵河健康生命,为下一步开展好雷州市辖区河流日常巡查及监督执法提供了参考,增强了人民群众保护河湖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测量成果】
↑专业机构测量成果
【整改现场】
↑整改前现场
↑整改前现场
↑整改中现场
↑整改中现场
↑整改后现场
↑整改后现场
通讯员:符展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