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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雷州市乌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82007115695X/2026-00016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市雷州市乌石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5-06
名称: 移风易俗丨新修订《殡葬管理条例》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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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风易俗丨新修订《殡葬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6-05-07  浏览次数:-

  殡葬事关民生福祉,是推进生态文明、涵养文明新风的重要民生事业。2026年1月7日,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公布自2026年3月30日起开始施行。新《条例》立足公益属性、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将为规范殡葬服务秩序、整治行业乱象、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祭扫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制度遵循。

《条例》核心概况

  发布依据:国务院令第824号(2025年12月12日发布)

  正式施行:2026年3月30日

  条例架构:8章73条,包括总则、殡葬设施、殡仪服务、安葬服务、丧事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核心原则: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完善殡葬服务,深化殡葬移风易俗。(殡葬事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


  1.主要亮点

  01明确管理要求,强化公益属性

  将公益属性作为立法总纲,坚持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夯实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动态调整,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02.坚持生态优先,深化移风易俗

  推行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安葬方式,鼓励生态安葬,严控墓葬用地标准,大力推广节地生态安葬,整治散埋乱葬问题;倡导文明节俭办丧、绿色低碳祭扫,破除封建迷信和厚葬陋习。

  03.加强收费管理,强化规范监管

  打破单一部门监管壁垒,整合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卫健、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力量,健全殡葬“逝、殡、葬、祭”全流程监管机制,加强价格监测,规范收费管理,净化殡葬行业风气。


  2.在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方面

  01.殡葬管理坚持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完善殡葬服务,深化殡葬移风易俗。

  02.国家推行殡葬改革,稳妥有序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03.规范殡葬设施建设,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骨灰堂、公墓。加强殡葬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便民殡葬服务;公布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联系方式方便丧属联系。

  04.建立与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依法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严格管理收费,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

  05.加强殡葬移风易俗宣传教育,推行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安葬方式,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鼓励农村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发挥作用,协助群众文明节俭办理丧事活动,引导移风易俗。


  3.在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方面  

  01.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收费政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等部门制定。

  02.国家制定基础项目清单,将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以及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纳入清单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基础项目。

  0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并对收费依法实行严格管理。

  04.国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动态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实际需要与财政承受能力,建立与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


  4.在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方面 

  01.殡葬服务机构为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由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再新设立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

  0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规模和分布状况按需建设殡仪馆,并结合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以及现有土地资源等状况,按照供需适配、节地生态原则,合理建设骨灰堂、公墓。

  03.殡葬设施所需的遗体接运车、遗体冷藏柜、火化机、火化污染物净化设备等殡葬设备,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

  04.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等地区建造坟墓。

  05.在禁止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采取妥善方式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保障当地居民基本安葬需求且无法避让前款规定区域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内。

  
  5.在加强和规范殡仪服务管理方面 

  01.自然人正常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依托各地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死亡证明信息。涉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且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逝者,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02.医疗卫生机构的太平间不得外包,不得开展殡仪服务,可以为遗体暂时停放提供便利服务。

  03.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务,由殡仪馆专门负责提供。殡仪馆应当凭死亡证明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卫生技术处理。殡仪馆存放遗体一般不超过3日,需要延期存放的,丧属或者遗体移交方应当在殡仪馆办理延期存放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延期存放费用。

  04.殡仪馆应当凭死亡证明和火化确认书火化遗体,并出具火化证明。


  6.在加强和规范安葬服务管理方面

  01.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鼓励和引导骨灰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安葬方式;在允许土葬的地区,鼓励和引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安葬方式。

  02.骨灰堂、公墓应当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为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的除外;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一个使用周期不超过20年。使用周期届满,可以办理续用手续并交纳维护管理费。

  03.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7.在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方面

  01.殡葬服务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禁止在清单之外设立项目、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

  02.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03.依法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细化殡葬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情形,同时明确骨灰格位安葬,不收取或者适当收取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


  8.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

  0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殡葬活动全链条的监管事项清单,加强部门间情况通报和执法协作配合。

  02.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监管事项清单,加强定期督导,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完善抽查检查、价格监测、信息共享、年度报告、信用惩戒等措施,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03.完善法律责任,结合实际增加违法行为情形,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确定罚款标准,完善对殡葬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