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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雷州市英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82731485494X/2024-00023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市雷州市英利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7-12
名称: 关于印发《英利镇自然资源执法在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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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英利镇自然资源执法在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8  浏览次数:-

  英利镇自然资源执法在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镇人民政府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进一步做好基层执法在线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东省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巡查工作制度》、《湛江市自然资源执法在线巡查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在线巡查,是指我镇土地监管部门利用移动终端,通过在线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辖区内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查处和报告的工作制度。本制度所称巡查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和行使巡查事项职权的人员。

  第三条 在线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并按照重点与日常、监管与服务、责任与保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巡查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我镇在线巡查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巡查区域、人员、线路、频率、基本要求等内容;

  (二)巡查人员负责落实辖区内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巡查人员的日常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将每日巡查违法用地线索报送市自然资源局;

  (五)对各村(社区)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村(社区)工作职责

  (一)两委干部作为村庄巡查责任人,指导村民小组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村民小组,负责本村、组范围内违法用地日常巡查工作,每日填写巡查记录同步建立台账,并于每日将巡查情况报告村两委干部,村两委干部每日书面报告我镇。

  (三)每日实施本村/社区区域内的巡查工作;15日覆盖所负责的区域。

  第三章 巡查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一)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根据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自然资源利用现状,结合实际,对本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域,分别开展重点巡查和日常巡查。

  第八条 巡查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需要。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应加大巡查频率。

  第九条 巡查区域等级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永久基本农田,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两侧、城镇周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矿区和其他大型矿山企业周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设施农用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多发区域。

  二级巡查区域为:我镇所在地规划区、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的土地和一级巡查区域以外相对集中的矿区。

  三级巡查区域为: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的土地和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区域等。

  一级巡查区域为在线巡查的重点区域,一级巡查区域应实施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方式,二、三级巡查区域开展日常巡查。

  第十条 对通过信访举报、“12315”举报电话、媒体曝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交办等渠道反映本辖区内涉嫌自然资源违法违规的线索,巡查人员应在接到反映后将该线索定为巡查重点,第一时间开展巡查。

  第四章 巡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巡查人员、村民小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巡查人员应携带在线巡查系统移动终端设备,登陆在线巡查系统外业巡查子系统开展巡查工作,及时记录巡查时间、巡查轨迹等信息。

  第十三条 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勘测;必要时巡查人员可以要求建设、采矿单位或个人出示土地或矿业权利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并通过在线巡查系统上传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主体、发生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 巡查发现违法事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予以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事件有关查处情况,应及时在在线巡查系统上进行更新。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审查后可不予行政处罚。纠正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巡查台账中,并及时通过在线巡查系统填报有关核查整改情况。

  第五章 报告和巡查要求

  第十八条 巡查制度实行报告和通告制度。

  第十九条 在线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通过书面或巡查设备上报巡查结果。

  第二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在巡查发现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进行书面报告:

  (一)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违纪行为;

  (三)严重阻挠和干预制止、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发现后1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进行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巡查要求:

  (一)违法事件发现制止情况:一个工作日内使用移动终端和账号在外巡查轨迹工作时间累计达1小时以上的视为上线,平均每月上线率不得低于90%;在线巡查系统上报事件的数据情况,必须与省厅下发的年(季)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矿)图斑吻合率达80%以上。

  (二)违法事件处理情况:巡查人员通过终端上报的巡查违法事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开始处置;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抄告市自然资源局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填报系统;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须在系统填写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处理意见并及时结案。

  (三)违法事件整改成效:依法及时处置自然资源违法违规事件,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须作出行政处罚或组织整改到位(含依法调查中止、调查终止);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须已依法相应进行了处置。

  (四)村(社区)每个工作日巡查轨迹工作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小时,上报的巡查记录及建立台账,须提供相应的巡查佐证材料,如当日巡查照片、视频等。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专人负责在线巡查移动终端的登记保管工作。在线巡查移动终端应做好使用登记及保管工作,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多名巡查人员使用同一部移动终端开展巡查工作的,要及时做好使用交接登记,巡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移动终端交还保管人员。使用人员要正确使用并保管好移动终端设备及其内部存储卡,要注意做好数据保密工作。移动终端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 将巡查工作专项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高温补助、巡查装备的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完善在线巡查硬件配套设施,开通政务外网;根据巡查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它执法器材,保证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村委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作用,注重运用高科技手段和第三方专业服务,建立健全我镇、村自然资源执法信息网络,做到执法信息反馈快捷、通畅,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我镇每季度通报一次村(社区)巡查工作情况,包括巡查时间、巡查距离、巡查效率和上报事件等,连续两个季度情况严重的,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巡查工作人员报雷州市纪委监委依法处理:

  (一)未按巡查要求开展巡查工作的;

  (二)填写巡查台账或者提供相关巡查佐证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在本村(社区)发现严重违法用地、采矿问题。

  (四)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超过1宗。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