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英利镇农村集体“三资”网格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镇级监管责任、村级管理责任、组级主体责任,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延伸到最基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湛江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雷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网格化管理是指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驻村团队以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成若干网格,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网格内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登记、集体资产资源运营运营交易、问题调处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雷州市英利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条 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体系。以村委会为横线,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责任;以农村集体为纵线,落实对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村级网格以村委会辖区内的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划分1个网格。英利镇将进一步压实驻村领导、驻村干部和村支部书记等相关人员责任,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网格化日常监管责任清单》(见附件),落实每个监管网格镇、村、组三级责任人,负责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监管工作。驻村领导是村级网格长,是网格管理及运行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镇党政主要领导是全镇农村集体“三资”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的第一责任人。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网格化监管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由镇长担任,成员由驻村领导、农办、财经办、纪委监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农业农村办公室下设网格化监管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网格化运行管理
第七条 各村级网格应加强组织领导,并与镇网格化监管办公室沟通对接。网格化监管办公室要监督各村级网格落实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登记、集体资产资源运营交易、资金使用、问题调处等责任。
第八条 各村级网格应设置网格联络员,处置本单位农村集体“三资”网格化监管信息,及时向网格化监管办公室送达最新的“三资”监管信息,积极宣传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等。
第九条 各村级网格应建立定期检查机制,重点检查分析人员到位履职、制度执行落实等问题背后的问题。坚决杜绝敷衍应付、不履行职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各级网格应建立网格动态更新制度,根据网格内责任人员变更、责任分工变化等及时更新网格信息。
第十一条 网格化监管办公室、村级网格应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会议,研究解决“三资”监管问题,通报所属网格“三资”监管工作绩效,部署下步“三资”监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镇建立定期督导考核制度,网格化监管办公室应定期对各村级网格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镇管辖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镇建立网格信息备案制度,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会纪要,考核通报,动态更新信息等资料应及时在网格化监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镇网格化管理建设及运行情况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考评和日常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网格化监管责任落实到位,且全年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优先作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雷州市英利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雷州市英利镇镇、村、组级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全部工作人员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