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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雷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6年8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雷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组织机构、部门文件、工作动态、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等。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编制了《雷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雷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eizhou.gov.cn)上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方式

  本局主要通过雷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eizhou.gov.cn)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www.leizhou.gov.cn/zjlzzsj/gkmlpt/index)公开政府信息。此外,本局还将采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作为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本局申请获取其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雷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雷州市附城镇清端一路62号雷阳公寓商业区2楼

  邮政编码:524200

  联系电话:0759-8851717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9222/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填写《雷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雷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信息应描述明确、详尽,以便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仅用于自身需要,不进行炒作或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当面提交”或“邮政寄送”方式提交。

  (2)互联网申请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9222/choice,申请人可通过该链接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关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2.告知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作出答复。经初审认为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互联网系统自动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本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详见雷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雷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2.雷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