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环罚〔2017〕8号
雷州市信通糖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27665779627
地址:雷州市纪家镇(原纪家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尧
我局于2017年2 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1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雷环罚告字[2017] 8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17日的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户名: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账号:8002000000242401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州市人民政府或者雷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