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雷环罚〔2017〕8号
日期: 2017-08-03 16:40:47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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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环罚〔2017〕8号

雷州市信通糖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27665779627   

地址:雷州市纪家镇(原纪家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尧  

我局于2017年2 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1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雷环罚告字[2017] 8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17日的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户名: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账号:80020000002424010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州市人民政府或者雷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