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环罚〔2017〕44号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州市绿之鸣猪场:
组织机构代码:91440882586368872A 法定代表人:符伟
地址:雷州市白沙镇符处村
我局于2017年9月13日对你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为凭。
你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5日以《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雷环罚告字〔2017〕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和使用、停止排放污染物;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罚款壹万元(¥10000),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户名: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242401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