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生产或被委托生产,食品标签标识应如何标注?
日期: 2025-11-13 08:52:36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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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