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是一成不变,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会对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如果家庭完全没有收入,例如一些残障人士,无生活自理能力等,则全额领取低保补助金。
申请条件: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并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的变化情况,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