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雷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雷府规〔2024〕1号)的决定
雷府规〔2026〕4 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没有权限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雷府规〔2024〕1号)的部分管控标准、管理要求、适用情形仍沿用旧法规定,与新法新规存在偏差,已无法适配法典实施后的常态化监管工作。经市政府第十七届14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其予以废止。被废止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告。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