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和镇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制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和行政区域内(圩区除外)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牵头负责,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严格落实处置责任制,共同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2)快速处置,加强指导。发生森林火灾后,各有关单位要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镇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上级各部门共同做好灭火处置工作。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应对森林火灾,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实施科学扑救,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警钟长鸣,常备不懈。严格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特别是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组织体系
2.1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镇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
指 挥 长:镇 长
副指挥长:镇政府分管农业、安监及维稳工作领导。
成 员:一中、二中、中心小学、派出所、林业站、卫生院等单位负责人,各村党支部书记,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各村消防网格员。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镇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
(1)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安监办公室: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积极组织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和技能。 指导森林防火项目建设;组织、协调做好扑火救灾粮食、电力、成品油、医药储备供应保障工作。
(2)中学、第二中学、中心小学: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学校特别是山坑地区的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3)派出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组织做好灾区群众转移、疏散;维持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必要时,实行火场区域交通管制;及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等工作。
(4)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级民政部门及时启用避护场所,及时发放救灾物资,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和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5)司法所:负责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法律援助;负责组织、指导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6)财政所:负责及时把森林防火工作经费或项目资金拨付到位。
(7)国土资源所:负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指挥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无偿提供指挥调度系统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
(8)交通运输站: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
(9)农业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共同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保障受森林火灾影响的人员、居民设施和牲畜安全。
(10)林业站:负责全镇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值班和火情跟踪监测,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协调、监督、组织、督导各阶段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1)卫生院:负责做好灾区医疗救护、伤病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
(12)广播站: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协助做好扑火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办公室,承担镇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陈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指挥部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和预警
3.1.1 预防
镇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队伍建设,做好相关救援物资储备;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野外生产用火“三集中”(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和集中力量)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加强对高火险时段(清明节与秋冬季)和危险区域(加油站)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区设置警示、宣传标识牌;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1.2 巡查
依托各村消防网格员巡查与林业站巡查报告,及时发现火灾点,通过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控制好火场扩大,第一时间组织灭火,降低火灾损失。
3.1.3 预警
3.1.3.1 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险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2 预警发布由雷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按规定发布本行政区域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3.1.3.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级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和检查,严格管制野外用火;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加强值班调度、密切监测林火动态,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镇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雷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3.2.2 响应启动
按照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3.2.2.1 Ⅰ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镇指挥部向雷州市人民政府报告,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2.2 Ⅱ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时,镇指挥部向雷州市人民政府报告,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2.3 Ⅲ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时,镇指挥部向雷州市人民政府报告,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湛江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2.4 Ⅳ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一般森林火灾时,镇指挥部向雷州市人民政府报告,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由雷州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3应急预案启动
3.2.3.1启动程序
镇政府接到火灾报告后,第一时间电话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第一时间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到现场,制订扑救方案及部署所在地村委会、林业站、派出所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工作,并控制周边防止火灾扩大。
3.2.3.2先期响应
火灾发生后,立即组建前线指挥部,拟定方案,明确现场指挥人员,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准备,组织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第一时间准备消防车与消防物资到场扑火。
3.2.3.3启动预案
根据火情情况,现场向上级报告火灾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扑火扑救工作。
3.2.4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要强调统一指挥的原则,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前线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下达各项指令,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指挥领导靠前指挥,一旦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层级随之提高,始终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3.2.5科学扑火
3.2.5.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做到“打早、打小、打了”。要特别注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安全。
3.2.5.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2.5.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因地制宜,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3.2.5.4在扑灭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等的精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扑火力量为辅。
3.2.6医疗救护
森林火灾一旦发生时,事发村委会或单位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要第一时间向镇政府报告,积极配合做好救治等工作。
3.2.7扑火力量组成与动员。扑救森林火灾以市、镇组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第一梯队,以民兵、民兵预备役、村“两委”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作为第二梯队。必要时,报请湛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其他专业森林消防专业队作为第三梯队。
3.2.8社会动员。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9向湛江市请求增援。在扑火力量不足控制森木火灾且发展到启动Ш级(或特大、特重大的森林火灾)响应条件时,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湛江市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增援申请扑救灭火。
3.3.1案件查处
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带领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参与并协助查处,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的森林火灾案件,追究森林火灾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3.2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布上报。其中,特重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信息等,由雷州市人民政府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省或森林扑火指挥部汇报,并核实后报国家林业局统一发布;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后报省林业厅统一发布;一般森林火灾,由市林业局商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统一发布。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灾案件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3.3 应急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4 恢复重建
3.4.1 善后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火场清理、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3.4.2 火灾评估
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在火灾扑灭后向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同时提请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一定森林面积中现存各种活立木的材积总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3.4.3 工作总结
扑灭火灾后,镇政府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及需要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镇政府指挥部要向市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加强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机关消防员、村级消防员森林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强化培训与演练,不断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4.2 运输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后,交管站、农机站、派出所要确保火灾地区道路畅通,确保各级消防车辆快速到达现场扑救灭火。
4.3 通信与信息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确保本人或业主通讯畅通,确保了解掌握火灾现场情况及火灾处置措施,确保上下、左右全方位沟通到位,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4.4 物资保障
镇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的协调机制。镇林业部门要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
4.5 资金保障
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经费。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等载体,加大对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森林火灾,事发地的单位与镇政府有关领导必须到现场组织处置:启动森林应急预案处置后,镇政府必须派出事发地单位与镇驻点村领导、分管消防安全领导现场组织扑救火灾,并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持续燃烧2小时尚未有交控制,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前往现场组织处置并视火情态势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镇专职消防队负责解释。
6.3 各村委会、各机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7.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相邻省(区、市)火场距我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7.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7.4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