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白沙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
各村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全镇安全生产的领导,维护全镇安全生产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安委会文件有关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白沙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员进行调整及工作职责进行划分。
组织机构
白沙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 任: 林豪育(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主任: 柯和聪(镇人大主席)
郑丁元(镇党委副书记)
黄 华(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梁之杨(镇党委委员)
张 进(镇党委委员)
蔡培起(副镇长)
成 员: 周溶金(派出所所长)
陈学涛(工商所所长)
陈景耀(交管所所长)
何正天(司法所所长)
吴华斌(党政办副主任)
莫朝文(社会事务办主任)
李 江(规划办主任)
周 裕(农业办主任)
林志龙(经济办主任、安监办主任)
莫 剑(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
郑 志(供电所所长)
陈芝馀(水管所所长)
周 南(农技站站长)
梁 海(林业站站长)
蔡 杰(白沙中学校长)
吴启富(白沙二中校长)
黄明豪(中心小学校长)
郑振东(卫生院院长)
蔡保填(文化站站长)
办公室设在镇安监办,由林志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 张恒、李耕,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白沙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安委办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2、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3、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4、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领城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6、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7、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8、负责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位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9、负责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0、承担政府安委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主要责任人: 林志龙
主要责任领导: 黄 华
(二)派出所工作职责
1、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对宾馆、饭店、商场、公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3、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4、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主要责任人: 周溶金主要责任领导:梁之杨
(三)工商所工作职责
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配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 许可的企业。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责任人: 陈学涛主要责任领导: 黄 华
(四)镇交管所工作职责
负责公路上行驶的机动农用车辆、客运车辆、摩托车等的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大检查行动。
主要责任人:陈景耀
主要责任领导:蔡培起
(五)镇水管所工作职责1、负责塘、湖、水库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洪水的措施和对策。2、指导、监督濒水村落、经营单位及个人落实防洪措施。3、组织开展水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对水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六)规划办工作职责
1、在城乡建设规划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2、负责制定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3、负责镇内城镇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民用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4、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防及排除工作,准确、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5、定期排查地质隐患,针对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避灾减灾预案。
主要责任领导: 张 进
主要责任人:李 江(七)供电所工作职责
1.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2、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3、组织或参与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主要责任人: 郑 志
主要责任领导: 张 进
(八)镇农业办、林业站工作职责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2、指导、监督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3、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4、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主要责任人: 周 裕主要责任领导: 梁之杨
(九)镇农机站工作职责负责农用车、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2、安全教育工作。
主要责任人: 周 南
主要责任领导: 黄 华
(十)镇文化中心工作职责1、负责所管辖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网吧、歌舞厅以及游戏厅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2、负责文化市场、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3、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4、充分利用媒体优势,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主要责任人: 蔡保填
主要责任领导: 黄 华
(十一) 白沙中学、白沙二中、中心小学工作职责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2、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3、负责学校教育设施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4、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6、负责对学校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常态化检查监督工作。
主要责任人: 蔡 杰、吴启富、黄明豪
主要责任领导: 柯和聪
(十一)镇卫生院工作职责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2、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查处违法行为。5、负责对全镇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主要责任人: 郑振东主要责任领导: 黄 华
(十二)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职责
负责所管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企业、商家药铺、公共娱乐场所、农贸市场等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检查、监督。2、集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坚决查处具有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
(十三) 各村委会工作职责
负责所管区域内的企业、村组、商家店铺、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农贸市场、娱乐场所等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实行属地化管理责任。
主要责任人: 各村委会主任主要责任领导: 各驻点领导和驻点干部
三、责任落实措施(一)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镇区域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由镇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跟踪督查。
(二)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三)督促有关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重点督查对象。下达安全生产指令和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
(四)镇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镇政府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检查、督查、宣传活动,每季度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镇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单位、设施和场所名单及其整改责任部门,由镇安委会会议明确。
(六)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 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照相等手段留下详实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七)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以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镇安委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隐患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隐患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落实 整 改。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未排除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八) 建立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安监办、规划办、派出所、工商所等涉及的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受阻的,要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九)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十)凡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由此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迫完责任,严肃处理。
(十一)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白沙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