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风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日期: 2017-10-27 20:21:0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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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府[2017]88

 

 

关于印发调风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村(居)委会,各机关单位:

调风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业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雷州市调风镇人民政府20171027

 


调风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及时、科学、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实施办法》、《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雷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调风镇行政区域内所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基本原则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同时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第一。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协调组织实施。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2)各司其职,快速处置。发生森林火灾后,各村(居)委会及有关单位要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处置森林火灾。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应对森林火灾,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实施科学扑救,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建立机制,常抓不懈。各村(居)委会及有关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建立和完善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加大森林防火设备的投入,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火指挥部

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森林防火和扑救工作。

  镇长

副指挥政府分管消防、农业、应急副职领导。

成员:中学、中学小学、派出所及林业站负责人,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各村消防网格员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

1)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安监办公室: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积极组织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和技能,指导森林防火项目建设;组织、协调做好扑火救灾粮食、电力、医药储备供应等保障工作

2农业:负责协调、指导各共同做好森林人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保障受森林火灾影响的农作物、人员及居民设施、牲畜安全。

3林业:负责全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密切注视和掌握山火现场的动态、研究扑火方案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和调动扑火器械、工具,及时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实行24小时值班,协助政府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4)中学、中学小学:负责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对在校学生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森林防火意识;负责对受森林火灾威胁的学校疏散学生工作。

5)派出所:负责组织公安力量维持森林火灾发生地周边的社会治安,维持火场周边的交通秩序,保障扑火队伍、物资车辆的畅通,组织侦破火灾案件。

6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解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及时拨付扑救森林火灾所需应急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7)社会事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各村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8交通运输:负责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扑救人员的快速运输。

9)卫生院:负责做好伤员转送救台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10)司法所负责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森林防火提供法律援助

11)国土资源所负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指挥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指挥调度系统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

12)广播站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提高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协助做好扑火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2指挥部办公室

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业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农业领导兼任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指挥部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委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了解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调动增援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物资扑火装备机具,完成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和预警

  3.1.1 预防

  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队伍建设,做好相关救援物资储备;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积极推广野外生产用火“三集中”(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和集中力量);加强对高火险时段(清明节与秋冬季)和危险区域(加油站)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区设置警示、宣传标识牌;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1.2 巡查

依托各村消防网格员巡查与林业站巡查报告,及时发现火灾点,通过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控制好火场扩大,第一时间组织灭火,降低火灾损失
  3.1.3 预警

  3.1.3.1 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2 预警发布由雷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按规定发布本行政区域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3.1.3.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级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和检查,严格管制野外用火;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加强值班调度、密切监测林火动态,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报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雷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3.2.2 响应启动

  按照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3.2.2.1 Ⅰ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指挥部向雷州市人民政府报告,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2.2 Ⅱ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时,指挥部向雷州市人民政府报告,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2.3 Ⅲ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时,指挥部向雷州市人民政府报告,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湛江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2.4 Ⅳ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一般森林火灾时,指挥部向雷州市人民政府报告,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由雷州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3应急预案启动

3.2.3.1启动程序

镇政府接到火灾报告后,第一时间电话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第一时间组织专职政府消防队到场指挥,制订扑救方案及部署所在地村委会、林业站、派出所相关人员到场控制周边,防止火灾扩大。

3.2.3.2先期响应

火灾发生后,立即组建前线指挥部,拟定方案,明确现场指挥人员,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准备,组织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第一时间准备消防车与消防物资到场扑火。 

3.2.3.3启动预案

根据火情情况,现场向上级报告火灾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扑火扑救工作。

3.2.4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要强调统一指挥的原则,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前线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下达各项指令,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指挥领导靠近前指挥,一旦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层级随之提高,始终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3.2.5科学扑火

3.2.5.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做到“打早、打小、打了”。要特别注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安全。

3.2.5.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2.5.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因地制宜,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3.2.5.4在扑灭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険等地精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扑火力量为辅。

3.2.6医疗救护

森林火灾一旦发生时,事发村委会或单位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要第一时间向镇政府报告,积极配合做好救治等工作。

3.2.7扑火力量组成与动员。扑救森林火灾以市、镇组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第一梯队,以民兵、民兵预备役、村“两委”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作为第二梯队。必要时,报请湛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其他专业森林消防专业队作为第三梯队。

3.2.8社会动员。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9向湛江市请求增援。在扑火力量不足控制森木火灾且发展到启动Ш级(或特大、特重大的森林火灾)响应条件时,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湛江市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增援申请扑救灭火。

3.3.1案件查处

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镇指挥部参与协助查处,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的森林火灾案件,追究森林火灾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3.2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由省、湛江、市及镇按照相关规定发布,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布上报。其中,特重大森林火灾的扑火动态信息等,由省森林扑火指挥部核实后报国家林业局统一发布;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后报省林业厅统一发布;一般森林火灾,由市林业局商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统一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灾案件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3.3 应急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4 恢复重建

  3.41 善后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火场清理、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3.42 火灾评估

由雷州市林业会同镇政府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一定森林面积中现存各种活立木的材积总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3.43 工作总结

  扑灭火灾后,镇政府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及需要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加强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机关消防员、村级消防员森林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强化培训与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
  4.2 运输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后,交管站、农机站、派出所要确保火灾地区道路畅通,确保各级消防车快速到达现场扑救灭火
  4.3 通信与信息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确保本人或业主通讯畅通,确保了解掌握火灾现场情况及火灾处置措施,确保上下、左右全方位沟通到位,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4.4 物资保障

镇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的协调机制。林业要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

4.5 资金保障

 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经费。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等体,加大对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森林火灾,事发地的单位与镇政府有关领导必须到现场组织处置:启动森林应急预案处置后,镇政府必须派出事地发单位与镇驻点村领导、分管消防安全领导现场组织扑救火灾,并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持续燃烧2小时尚未有交控制,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第前往现场组织现场处置并视火情态势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本预案由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镇专职消防队负责解释。
  6.3 各村委会、各机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7.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相邻省(区、市)火场距我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7.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7.4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