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风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有效落实河长巡查河湖责任,明确河长巡查河湖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函》(粤委办〔2017〕1171号)、《湛江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湛委办〔2017〕50号)、《中共雷州市委办公室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雷委办〔2017〕65号)以及《中共调风镇委员会 调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风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调发〔2017〕10号)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调风镇镇级总河长及村级河长的河湖巡查工作。
第三条【工作职责】河长是河湖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或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负总责。
第四条【巡查组织】河长巡查河湖由河长提出,明确巡查时间、巡查河段、巡查重点等。河长助理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明确巡查参与部门和相关工作职责等内容,报河长同意后执行;巡查相关组织工作由河长助理负责。
第五条【巡查方式】河长巡查河湖可以现场巡查,也可以远程视频巡查,或两者结合进行。
第二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六条【巡查频次】调风镇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巡查频次一般每季度一次,村级河长对责任河湖的巡查频次一般每月一次。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村级河长可视情况增加巡查次数。
第七条【巡查内容】河长巡查责任河湖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河湖水面、岸边保洁情况;
(二)河湖跨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情况;
(三)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情况;
(四)河湖防洪减灾等工程建设和维护情况;
(五)镇、村级河长制实施情况;
(六)此前巡查发现、投诉举报或下级河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七)其他影响河湖健康的问题。
第三章 巡查结果与问题处理
第八条【巡查会议】河长巡查期间应组织召开巡查会议,听取下级河长及相关责任单位汇报,了解河湖现状、存在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期限等,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河长巡查河湖、履行河长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问题交办】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河长应及时交由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接到河长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照期限要求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河长,抄送镇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助理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记录,确保解决到位。
第十条【投诉举报】河长助理应在河长巡查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方式将投诉举报电话向公众进行公布,落实专人接听受理,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对各类投诉举报问题要做好记录工作并及时核实。对于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河长应参照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及时予以解决。
第四章 监督整改
第十一条【监督整改】有关单位负责对河长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督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反馈。问题的监督和整改情况,将纳入河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镇(街)参照】本制度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村级可结合地方实际,加密巡查河湖频次,细化巡查内容,切实做好巡查制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