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风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日期: 2017-11-21 21:56:3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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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风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中共雷州市委办公室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雷委办〔201765号)《中共调风镇委员会 调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风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调发2017〕1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督察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镇对村级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第三条【基本原则】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实事求是、强化整改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形式】督察工作由级第一总河长负总责、级河流(流域)河长分片负责,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河长制办公室(简称河长办)负责督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以流域片区为单元,牵头组建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督察组,分片对各村级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察(督察分工方案附后)。必要时可商请镇党委、镇政府有关部门或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督察。

第五条【督察内容】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传达贯彻情况。中央、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的传达学习、工作部署、宣传动员等情况。

(二)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中央、省及地方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目标设定和主要任务细化、实化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中央和省总体要求和地方实际。

(四)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河湖名录划定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部门分工与责任落实情况,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湖治理、养护、保洁等市场体系培育情况。

(五)河长履职情况。总河长、河长分别对辖区内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河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推行情况。

(七)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部门联动和流域统筹机制、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互联网+河长制信息化保障机制等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工作验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领导小组会议、级河长会议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和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以往督察发现问题和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督察重点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进行适当调整。其中,2017年围绕全面建立河长制的工作目标,重点督察各地工作方案、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制度和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四个到位落实情况;从2018年起,围绕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总目标,重点督察河长履职情况和河长制主要任务落实情况。

第六条【督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督察工作分为定期督察、专项督察和日常督察。

定期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全面性督察,督察事项涵盖全部督察内容,每半年开展一次,年中和年底各一次。

专项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主要针对特定事项或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察。

日常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日常性督察,主要针对巡查监测、媒体曝光和公众投诉等暴露的一般性河湖管理保护问题,适时开展督察。

第七条【督察程序】督察程序主要包括:

(一)督察准备。河长办制定督察方案,组建督察组,明确督察时间、督察对象、督察内容,梳理查阅资料清单、问题线索等。

(二)督察实施。河长办向被督察地发送督察通知书,督察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与有关河长及政府部门开展个别谈话、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组向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由河长办汇总审核后报级河长,其中每年底的督察报告经级河长审定后,由河长办汇总形成全总督察报告,报级总河长会议审定。

(四)督察反馈。河长办结合督察报告,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按一一单方式反馈给被督察级河长。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地市河长办按照督察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专项督察。

日常督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尽可能采取电话督察、书面督察或会议督察等便捷方式。

第八条【督察纪律】督察组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严格遵守回避、保密规定和八项规定等制度;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要及时向河长办报告。

第九条【结果运用】每年底,河长办在全范围内对督察、整改情况进行通报。督察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河长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由级河长对河长实行警示约谈;对在工作落实中不作为、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附则】本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村级应结合实际,加强河长制督察制度落实。


附件

督察分工方案

 

序号

流域片区

牵头级河长

级责任单位

分片包范围

1

调风

(含级河库)

调风级河长

镇农业办

调风、林宅、企树、课堂、调铭

2

青桐

(含级河库)

青桐级河长

镇水管所

后降、坑尾、官昌、禄切、月岭港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