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东府〔2021〕50号
各村(社区)、机关单位:
《东里镇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已经镇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雷州市东里镇委员会
2021年8月16日
东里镇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广东省直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湛江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雷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我镇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村(社区)主体责任
(一)各村(社区)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领导和督促村(社区)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措施。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3.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范与化解、涉环保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等议事协调机制,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当本辖区防范与化解环境社会风险主体责任,落实解决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4.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村(社区)重点工作。
5.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度,组织实施村(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严格管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加快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实施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6.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规划、计划和专项规划。组织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组织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辐射、固体废物以及机动车等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排查协助关闭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作坊。负责清理位于禁养区的养殖场;负责清理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结合新农村建设工作,开展农村散养户污染整治,合理规划、定点、布局农村散养户养殖点,并负责调处农村散养污染纠纷,对污染严重,整改无效的散养户养殖点负责清理。
7.配合完成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任务。
8.沿海村要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组织实施辖区内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
9.加强辖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0.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传播,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二、镇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二)镇纪委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三)镇办公室
1.推动各村(社区)及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3.统筹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督促落实。
4.加强对配合做好中央、省、湛江市、雷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服务对接。
5.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会同镇生态环境办等相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四)镇组织办
1.负责对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和省、湛江市、雷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镇纪委监委、镇生态环境办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五)镇综治办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派出所与镇生态环境办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2.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法监督,协调涉生态环境案件政策法律适用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案件。
3.会同镇生态环境办,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4.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依法予以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5.依法受理群众提出的生态环境诉求,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生态环境信访事项。把生态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疏导无理缠访闹访。
(六)镇人大办
1.做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协调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情况检查、听取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和专题询问等。
3.认真督办代表提出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
(七)镇生态环境办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辖区生态环境规划、计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2.对接中央、省、湛江市、雷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专项督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3.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指导做好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及涉生态环境维稳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制订减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组织申报中央、省、湛江市、雷州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大气、水、海洋、 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海水养殖、农业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流域、海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组织开展和监督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
9.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和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预测预警工作。
10.负责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参与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和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
11.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参与全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实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2.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3.负责全力跟踪、推进三吉湾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八)镇农业农村办
1.负责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及规范性文件,指导企业节能。
2.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绿色发展。
3.负责镇区排水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全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指导督促各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4.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指导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现代绿色生态农业发展,组织和指导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5.指导畜牧业调整优化结构布局。指导推广绿色生态养殖模式,加强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规范化标准化养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划定、建立和管理。监督管理渔业、渔港和渔船,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
6.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协助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调查、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风险管控相关标准或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农用地块,组织开展重点监测和污染风险评估,组织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档案,指导受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管控。
7.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体系。指导、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8.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开展相关生态修复。
(九)镇派出所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办涉嫌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案件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2.负责危险化学品、爆破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3.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4.参与敏感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
(十)镇规划办
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镇村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3.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4.监督、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5.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6.负责森林资源、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和监督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7.负责林地保护管理,编制和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法建设行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涉及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8.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组织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9.指导、监督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以及监督建筑散体物料的管理工作。
(十一)镇执法大队
1.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配合做好对营运车辆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调查。配合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开展监督检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污染监督管理。
2.负责推进全镇码头污染防治工作。牵头推进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增强码头水污染防治能力。严把新建船舶运力审批关,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市场。
3.按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经营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监管。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消耗达标车型监督管理,建立营运车辆用车大户清单,配合做好高污染营运车辆的淘汰工作。加强对危险货物、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活动的日常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根据职责做好道路扬尘污染监管和防治工作。
4.负责指导和监督镇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以及粪便等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镇区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
(十二)镇卫生院
1.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
2.组织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大气重污染天气中的紧急救援工作。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3.负责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知识宣传与相关防治工作, 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十三)镇应急办
1.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3.负责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四)镇工商所
1.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加强对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监管。按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2.负责开展高耗能企业、作坊节能审查和监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行为并建立台账,促进餐饮外卖行业绿色发展。
3.配合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预防和打击环境违法企业恶意注销、变更信息,逃避环境行政处罚的行为。
4.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各村(社区)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主动抓好主要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镇党委、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要求的,继续抓好落实。对有联系中央、省、湛江市驻雷有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要主动加强工作协调,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