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规范我镇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我镇制定了《纪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主动公开、发布协调、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年度报告、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推进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同时也规范了公开程序。完善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发布协调、保密审查、社会评议等制度,规范了工作流程,明确主要领导签字审核一把手负责机制。
一、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和实施方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第三条 各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设立公开栏、镇政府网站发布、编发信息简报、设立咨询服务站点以及利用宣传栏、报刊、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政务事项进行公开,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公开事项申请,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外,由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具体要求。
第六条 各部门、有关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 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决定公开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公开的具体政务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政务公开内容备查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内容备查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目录》及时进行公开,做到政务公开内容及时、全面、真实。
第三条 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做好政务公开资料、台账归档整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公开内容上报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内容与所公开内容一致。
三、政务公开监督和投诉办理制度
第一条 全镇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接受镇人大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及时向镇人大报告、通报社会经济发展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条 各部门、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三条 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镇纪委对各部门、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负责督促其对群众意见、建议和投诉进行办理答复。
第五条 对于政务公开热线电话反映的涉及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镇纪委,按相关工作有关规定办理答复。向各部门、有关单位直接反映的意见、建议由各部门、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答复。
第六条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为07598298886。
四、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镇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考评工作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评主要内容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效果等方面。具体考评标准和年度考核工作,由镇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镇监督小组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民主评议,通过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形式对各部门、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各部门、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五、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各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各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受理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由镇监督小组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向镇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政务公开工作的;
(二)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方式公开应当公开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提供协助的;
(六)对于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八)对投诉、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六、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部门、有关单位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规范整理、分卷装订、妥善保管。
第三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做到不外借,不私自带回家,不损坏,不丢失等“四不准”要求,规范管理。
第四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者为查阅者提供档案资料,借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造成档案损坏。
第五条 查阅者履行借阅手续,按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