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府〔2017〕49号
关于印发《纪家镇2017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
防控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纪家镇2017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组织贯彻落实。
雷州市纪家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0日
纪家镇2017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湛江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确保我镇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家、省、湛江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防控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领导,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密切配合,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采取春秋两季集中统一行动和日常补免相结合的方式,重点防治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等动物疫病及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不断提升重大疫情的应对能力,实现全年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目标, 保障我镇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与重点工作
(一)目标任务。
1、疫情控制目标:力争不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蓝耳病等动物疫病,确保有疫不扩散,有效控制其它动物疫情。
2、免疫密度目标: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牛、羊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和猪蓝耳病防疫病密度达到100%。
3、免疫质量目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猪瘟、鸡新城疫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4、畜禽标识目标:畜禽标识佩带率、免疫证持证率、免疫档案建档率达100%。
5、检疫监督目标:规模养殖场(户)动物产地检疫率达到100%,定点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二)重点工作。
(1)防控口蹄疫。以规模养殖场(专业户)为重点,对所有猪、牛、羊等家畜进行○型口蹄疫强制免疫以及对所有牛、羊的亚洲I型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存样家畜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防止口蹄疫情发生。
(2)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以规模养殖场(专业户)为重点,对所有家禽进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存栏家禽的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
(3)防控猪瘟。对所有猪实行猪瘟全面免疫,免疫密度达到95%,规模化养猪场(专业户)免疫密度达到100%,有效免疫抗体达到70%以上。
(4)防控鸡新城疫。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免疫密度达到95%,规模化养鸡场(专业户)免疫密度达到100%,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5)防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使用高致病性猪惹是生蓝耳病灭活疫苗对所有猪进行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确保疫病发季节存栏猪始终处于免疫保护状态,防止高致病性猪蓝耳疫情的发生。
(6)防控其他疫病。抓好猪链球菌病、猪肺疫、禽出败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2017年9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开展秋季动物防疫大行动。
(二)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查漏补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及早部署。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提早部署,及时协调落实防疫资金,抓好疫苗、消毒药品和防护服等防疫物资准备工作。同时,加强防疫员技术培训,抓好基层防疫队伍建设,提高防控技术水平。
(二)扎实开展集中免疫工作。各单位要把握好集中免疫时间,原则上进行两次集中免疫工作(指春、秋两季集中大防行动);及时组织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确保集中免疫需要;认真实施集中免疫,规范免疫接种操作程序,做到操作规范、程序严格、消毒及时,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根据免疫档案,对漏免或新补栏动物及时补免;加强免疫抗体监测,集中免疫结束后,对存栏畜禽群体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三)强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要按照《纪家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强化应急措施,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建立健全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增加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迅速启动预案,及时采取各项扑疫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病例时,要按照《农业部应对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分析查找人感染禽流感的原因和途径,做好参加扑疫人员的防护工作。
(四)进一步落实防疫责任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地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认真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免疫、监测、报告、应急处置、检疫监督等工作责任体系。对不履行职责,防疫措施不落实,导致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