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雷高镇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雷高府发[2018]42号
关于印发雷高镇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
《雷高镇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规划办)联系。
雷高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雷高镇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为深入推进我镇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进一步夯实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基础,有效遏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7日前,全镇23个村(居)委会交通安全劝导站建成率和劝导员配备率均达到100%;11月底前,23个村委会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建成率和劝导员配备率达到100%,镇规划办负责业务指导工作。各村(居)委会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在全镇农村道路上全面铺开并投入运行。同时,要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各项工作管理和规章制度,着力形成长效机制,切实把交通安全劝导站的建设和运行作为全镇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早抓实抓细,务必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机构
成立雷高镇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杜臣飞担任,副组长分别由镇委副书记蔡乔华、党委委员副镇长莫越冲、派出所所长陈平、交管所所长郭秋勇担任,成员由各村(居)委会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规划办(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规划办主任兼任。
各村(居)委会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切实加强对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实施内容
(一)机构设置
各村委会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每个交通安全劝导站配置不少于2名交通安全协管员(简称劝导员),其中一人由村委会干部兼任,一人可由村委会推荐担任。各村委会将劝导员名单报交通管理站备案。
(二)建设标准
1.交通安全劝导站要设在车辆密集、人员密集的乡村道路交汇路口或镇(街道)辖区重要路段,配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及装备,有固定的值守备勤用房和明显标识,配备有劝导拦停装置、设备。由镇政府会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指导村委会落实。
3.交通安全劝导站均要建立组织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摸排登记、交通疏导、违法劝导记录和值班安排表、工作日志等工作台账。交通安全劝导站还要有本辖区(村)驾驶员基本信息登记,机动车(含摩托车、微型面包车、校车)、电动车及接送学生车辆信息登记、使用情况等基础数据。
(三)工作内容
1.村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开展路面巡查,排查道路隐患,纠正、制止和劝导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示等工作。
2.交通安全协管员(劝导员)要在镇交通安全管理员和辖区交通民警的指导下,对所辖行政村内的驾驶员和车辆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做好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督促辖区农村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牌办证,按期审验,防止面包车、三轮车、摩托车超员载客、非客车载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无牌无证等存在违法行为的车辆和驾驶员出村上路;劝导辖区农村村民尤其是中小学生、机动车驾驶员不乘坐营运黑车、不乘坐超员车辆、不无证和酒后驾驶、不超速行驶,文明参与交通,切实从源头协助抓好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3.交通安全协管员(劝导员)要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检查过往车辆,对发现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重点对酒后驾驶,农村客运车和面包车超员、非法营运,摩托车(含电动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运输型拖拉机超载、人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劝导、纠正,并做好工作记录,切实做到安全隐患不消除不予放行。
4.遇有交通事故发生,事发地所属交通安全协管员(劝导员)要及时报告,并在处警人员到达前积极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劝阻围观人员,对过往车辆做好安全提示,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处警人员到达后必要时配合开展后续的处置工作。
5.每逢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辖区集会日以及春运期间,针对农民赶集、探亲访友、聚会聚餐增多的特点,各村委要适时向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加派人员,延长开展交通安全劝导服务工作的时间,切实把工作做到位。
(四)督查落实
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村(居)委会开展劝导站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雷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和镇政府,可参考列入村(居)委会绩效考核,考评细则由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村(居)委会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研究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工作纳入村工作重要议事日程,集中力量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努力实现劝导站工作机制健全、机构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保障到位、考评考核过硬的格局。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各村(居)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劝导站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能分工与目标任务,列出时间进度表,严格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之中,切实夯实责任,真正把劝导站工作落到实处,严禁走过场和虚假应付。
(三)强化保障,落实人员。各村(居)委会要积极履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和办公设备投入,建立常态化的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劝导站工作所需经费、人员、设施和办公设备落实到位。
(四)加强情况信息报送。镇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并及时落实本村(居)委会领导和联络员名单、职务,及联系电话报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村(居)委会等要尽快落实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充分发挥村党员干部和村委村干部的作用,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稳步进行。各村委会推进劝导站建设情况请于11月5日下午下班前报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情况及时报送(联系人:宋滨,电话:18320286261,邮箱:480762291@qq.com)。
附件:1. 雷州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工作规范
附件1
雷州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工作规范
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区机动车、驾驶员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建立完善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上报辖区交通安全通行状况。
(二)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协助指挥和疏导交通,及时报告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发现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对五类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劝导,即客车、校车、面包车超员;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摩托车未悬挂牌照、未戴头盔、超员;机动车未悬挂牌照;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
(四)发现或纠正、制止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后,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由违法行为人填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劝导单》(格式样板见邮箱附件,各地可结合实际调整内容)并签名确认(不做强制要求,在本人自愿情况下填署)。
(五)发现道路交通事故及时报警、保护现场、组织救援,积极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调解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对不听劝告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开展的,将现场视频等证据固定后,报交警部门或派出所处置。
(七)配合上级部门和交警部门做好日常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工作规范
(一)交通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劝导员”)设置要求
1.交通安全劝导员,由村组(社区)干部兼任或由镇政府(街道办)指定人员担任。
2.设立劝导点的重点村范围包括:省道沿线的村;有固定集市的村;驻有中、小学学校的村;有旅游景区或在旅游热线沿线的村。
(二)劝导员工作职责
1.针对镇(街道)圩日和节假日人流、车流量大的实际,重点突出农村客运超员、面包车非法营运、三轮车非法载人、电动车、摩托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运输型拖拉机超载、人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劝导、纠正,并做好工作记录。
2.及时向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报告不服劝导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车辆。
3.辖区发生霜冻、雨雪、雾霾等极端天气、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时,及时向交通、交警等部门报告,对道路实行封闭管制。
4.向辖区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及群众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及法律法规,开展安全警示教育。
5.及时向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和交警部门报告辖区内村民红白喜事或重大集会,以及其他车流量、人流量较大的情况。
6.及时报告本村辖区车辆及驾驶人无牌无证、未购买保险、辖区危险道路安全等重大隐患排查情况。
7.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本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开展应急处置,协助处理善后赔偿调解工作。
8.积极配合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站加强村级道路管控,对7座以上长途客车、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农村面包车、校车以及危爆物品运输车必须“逢车必查”,并落实“六必查”工作要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逐车规范登记。
(三)劝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积极倡导文明行车,反对交通陋习,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2.热爱和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比较熟悉,能文明劝导,文明疏堵,做文明交通表率。
3.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有感召力。
4.身体健康,年龄20—60周岁。
(四)劝导员监督管理
1.对兼职或政府指定的专职劝导员全面实行个人津补贴与实际工作绩效挂钩的管理制。
2.镇政府(街道办)应指定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落实必要的办公场所,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和反光背心、口哨、臂章、记录本等物品。
3.劝导员在道路上设点劝导、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坚持合法、公正、文明、规范、理性原则,着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佩戴规定的执勤装备和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并选择安全可靠、道路宽阔、视线良好且不妨碍交通的合适地点,摆放必要的锥形筒和劝导标牌。
4.镇政府(街道办)、交通安全管理站要强化劝导员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司法、农业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法律法规培训,不断增强劝导员的法律意识和劝导、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能力,严格规范执勤行为。
5.劝导员要严守法律法规要求,严禁收取罚没款。一经发现,从严惩处,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