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雷高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雷州市雷高镇人民政府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雷州市建川养殖专业合作社:
因你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本镇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关于要求退回 2020年雷高镇扶柳村委会“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雷州市建川养殖专业合作社养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决定书》,限你社于本决定生效后10日内退还专项资金100万元。该决定书已于2024年11月29日送达你单位并已签收。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逾期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关于要求退回 2020年雷高镇扶柳村委会“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雷州市建川养殖专业合作社养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有关权利。
特此催告。
雷州市雷高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