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雷州市喜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因你司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我镇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于2024年12月13日对你司作出《关于要求喜原公司归还田园喜原红薯产业扶贫项目建设资金的决定书》,限你司于2024年12月23日退还专项资金100万元。该《关于要求喜原公司归还田园喜原红薯产业扶贫项目建设资金的决定书》已于2024年12月13日通过微信发送至许生(公司实际控制人)。
你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逾期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对你司催告如下:
1.请你司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日内履行《关于要求喜原公司归还田园喜原红薯产业扶贫项目建设资金的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镇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镇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司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0个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有关权利。
特此通知。
雷州市企水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