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4-05-14 11:22:23
来源: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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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奋勇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简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引导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向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注册科反映。

  附件: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

  附件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简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连锁餐饮服务单位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主动性,促进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向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一、适用范围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或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含有“连锁餐饮管理服务”)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在本市拥有5家以上(含5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直营门店(需为分支机构,下同),使用统一字号,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且各直营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通过的,该单位在本市新开直营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核发以及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适用“告知承诺制”,无需现场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事后监管。

  二、评审要求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对申请单位的“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进行评审,确认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或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含有“连锁餐饮管理服务”);

  (二)申请单位在湛江市内已有5家或5家以上直营门店,且已取得包含餐饮服务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

  (三)申报参加评审的各门店实施统一管理,且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

  (四)申请单位未存在本工作方案退出机制第(三)所列情形。

  三、评审流程

  (一)提交评审确认申请

  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单位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1.《湛江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2.统一采购配送食品情况说明和配套规章制度,包括企业总部食品自行采购、配送及向直营门店配送的制度文件;

  3.统一经营管理规范情况说明和配套规章制度,包括企业总部对直营门店食品安全管控的相关文件;

  4.门店标准化工艺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并附上相关说明(有多种标准化工艺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的应分别申报);

  5.证明直营门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有关材料,如日常营业的现场图片、店内监控录像节选片段等。

  (二)评审确认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到评审确认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评审确认。评审确认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评审确认应当对申请单位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的认定结论,并于评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确认意见(样式见附件2)。

  (三)评审确认结果应用

  经认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单位在办理湛江市内直营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时,可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方开展经营,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免于现场核查。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1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认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单位不能适用“告知承诺制”,但可通过整改至符合要求后重新申请评审确认。

  四、信息公示

  经认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评审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公示相关单位的有关信息。

  对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确认其不再适用后,于5个工作日内公示有关信息。

  五、许可办理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直营门店,在湛江市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对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法规文件的要求进行自查,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免于现场核查,并按以下要求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奋勇分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提交材料清单

  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样式见附件3);

  2.承诺书(样式见附件5);

  3.各功能区间布局图。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提交材料清单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申请书(样式见附件4);

  2.承诺书(样式见附件5);

  3.原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审批流程

  市场监管部门收取材料后,依法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连锁餐饮服务单位直营门店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的,参照上述做法和流程办理。

  六、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奋勇分局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中,关于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在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申请人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原许可审批部门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由于自主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接受事先承诺的相应处罚。

  实行“申请人承诺制”的,后续现场核查的材料应当归并到许可申请资料中,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档。

  七、退出机制

  (一)经认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再适用该制度;若要继续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重新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1.在原评审餐饮经营项目基础上增加其它餐饮经营项目的;

  2.原评审门店工艺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

  3.因其它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本规范第一点“适用范围”要求的。

  (二)经认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直营门店存在下列情形的,该直营门店不再适用该制度:

  1.不是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

  2.餐饮类经营项目多于评审门店;

  3.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与评审门店明显不同。

  (三)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重新启动“告知承诺制”评审确认程序,并确认其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且在3年内不再接受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相关申请:

  1.在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过程中,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情形;

  2.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3.连锁餐饮服务单位或其设在湛江市内的分支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存在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被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情形。

  八、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湛江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申请表

  2.湛江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意见

  3.《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

  4.《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申请书

  5.承诺书

  附件1

  湛江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申请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三年内是否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有□无

申请单位或其设在湛江市内的分支机构三年内是否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存在主观故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情形?

□有□无

申请适用性评审确认的餐饮类经营项目:

湛江市区域内已有门店信息(至少填报5家)

单位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附件2

  湛江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意见

申请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评审确认意见:

□申请单位适用“告知承诺制”,适用的餐饮类经营项目包括:

□申请单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原因如下:

备注:

1.本评审确认意见仅在湛江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告知承诺制”实施期间、实施范围内有效。

2.经认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于评审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公示相关单位的有关信息。对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在确认其不再适用后,于5个工作日内公示有关信息。

评审人员签名

年月日

评审单位(加盖公章)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本表一式两份,经评审单位盖章后,评审部门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附件3

  NO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

  经营者名称:

  (盖章或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填报说明

  1.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社会信用代码参照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填写,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营业执照号。

  3.本申请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档口号。

  5.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对多种经营项目的,主体业态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归类。对于设有职工食堂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或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同时勾选两种业态。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负责人。

  7.申请人根据拟经营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具体请参阅《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8.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9.网络食品销售商是指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

  10.大、中、小型餐馆的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分别为1000㎡以上、200~1000㎡(含1000㎡)、50~200㎡(含200㎡)。小餐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以下,农村地区可适当调整至100㎡以下(含100㎡),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监管部门确定。

  11.中央厨房经营者勾选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项目时,系统分别自动默认为半成品形式的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冻饮品的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裱花类糕点及其他冷加工糕点的糕点类食品制售。

  12.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1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号

经营场所

□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上标注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相同

□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上标注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不同,地址如下:

经营场所

使用面积

(㎡)

仓库地址

□不设仓库□地址同上□另设仓库,地址如下(位置不够,可另附页):

主体业态

□食品销售经营者

□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

□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

□网络食品销售商□药店兼营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专卖店

□餐饮服务经营者

□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小餐饮□饮品店□糕点店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

□餐饮管理企业

□单位食堂

□学校食堂

□职工食堂

□工地食堂

□托幼机构食堂

□养老机构食堂

□其他食堂

备注:是否含网络经营:□是,□否;

如开展网络经营,是否同时具有实体门店:□是,□否;

网络经营类型:□自建网站:(网址)

□第三方网站:(网名)

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销售

□含预包装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预包装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

□含散装熟食

□含散装酒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散装熟食

□不含散装酒

□特殊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

□含烧卤熟肉□不含烧卤熟肉

□生食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

□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

□自制饮品制售

□含自酿酒□不含自酿酒

□食品经营管理

申请副本数(份)

有效期(年)

联系人

电话

保证申明

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职务

联系电话

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号

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承诺(声明),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诺(声明):

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在的食品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分,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

签字(盖章):年月日

  附件4

  NO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申请书

  经营者名称:

  (盖章或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申请表

  □变更□延续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食品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无变化□有变化

(若经营条件有变化,涉及需提交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的经营项目,应提交变化后的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

变更后的内容

社会信用代码:

(需填写变化后的内容,下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名称:

住所:

主体业态具体类别:

经营项目具体类别:

联系人及电话

保证申明

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5

  承诺书

  本单位已了解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有关要求,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经严格自查,承诺本次申请办理许可的门店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本单位承诺本次申请办理许可的门店符合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属本单位分支机构,由本单位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餐饮经营项目不超出“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范围,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与原评审门店相近或相同。

  三、本单位或本次申请办理许可的门店1年内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3年内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存在主观故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情形。

  四、本单位、本次申请办理许可的门店以及门店经营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5年内无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被吊销

  经营许可证需负直接责任的情形。

  五、本单位承诺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严格餐饮服务操作过程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六、本单位承诺本次申请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实有效,本承诺书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述,如承诺内容有虚假、欺骗的内容,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单位或本次申请办理许可的门店存在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形,本单位愿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食品经营许可、3年内不受理本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在各类媒体上公示本单位的失信行为、对本单位实施有关失信惩戒等。

  承诺单位:

  年月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