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消费委员会为民维权,保障市场消费环境
日期: 2024-12-23 15:56:36
来源: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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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市消费委员会一直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消费者冯女士通过朋友介绍在雷州市某美容店购买一些无名化妆品与面膜等产品及服务套餐,使用后出现皮肤严重过敏,导致冯女士精神上承受巨大压力。冯女士将情况反馈给该美容店并要求赔偿损失但遭到商家的拒绝。冯女士无奈只能投诉至雷州市消委会,请求帮助其维权。

  接到投诉后,雷州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奔赴商家了解情况。商家承认提供给消费者的化妆品是没有标签标识的。而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聊天记录,其已多次向商家反映使用产品后出现皮肤严重过敏现象。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与双方现场协商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商家赔偿2500元给消费者。另外该美容店涉嫌销售无标签标识化妆品的违规行为也已移交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处罚。

  雷州市消费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包括(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本投诉中,美容店经营无标签标识的化妆品已违反上述规定,属于“三无化妆品”,经营者该产品后皮肤严重过敏,属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而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对其损害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