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市民及肉类生产经营者:
为保证市场猪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防控、杜绝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未经检疫和病死毒死动物肉品流入餐桌,切实保障猪肉市场质量安全,请广大市民及肉类生产经营者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一、广大市民 应到正规农贸市场、超市购买猪肉,并查看猪肉是否有“两证两章一报告” (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如发现市场有销售疑似病死、毒死等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请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也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镇(街)执法部门举报。
二、市场开办者 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建立健全入场肉品销售者档案信息(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严格查验进场销售的肉品表面红蓝两章印记(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印章),查验并留存其附带的两证一报告(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做好登记记录,确保入场销售肉品来源可追溯。入场销售的进口肉制品要严格核查由出入镜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要索取进口总经销商有关合法经营证明文件并做好留存。对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肉品,一律不得允许入场生产销售。
三、肉类生产经营者 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销售的肉品必须保证“两证两章一报告”齐全。严禁采购、加工、经营病死猪肉,以及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肉品。严禁在包装、贮存、运输环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进口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标签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保证肉品贮存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肉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告诫提醒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