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畜禽养殖企业、养殖场、养殖户:
为确保我市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减少群众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及省、市的统一安排,雷州市农业农村局决定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动物防疫责任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因不按照要求开展动物免疫工作而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且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动物防疫强制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布鲁氏菌病:全市禁止免疫。疫苗由国家免费供给畜禽散养户。
三、动物防疫强制免疫时间节点
对散养动物,采取春(3—4月份)秋(9—10月份)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5月上旬和11月上旬)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四、对未按规定进行动物强制免疫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并在事后拒绝补充免疫和补充免疫效果监测的,由市动物卫生检疫所联合镇级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及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移交执法部门要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进行处罚。
五、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国家对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养殖(场)户发现饲养畜禽发生不明原因疾病或疑似疫情时,应及时向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级防疫员报告,村(社区)、镇级、市级逐级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六、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对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镇级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及时联系瀚蓝驼王生物科技(湛江)有限公司实施无害化处理。
请广大养殖(场)户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759-8886389(市农业农村局兽医与屠宰管理股)0759-8852533(市动物卫生检疫所)
特此通告
雷州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