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给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若不思悔改,以身试法,则将自食恶果,身陷囹圄。近期,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名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收监执行。
01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黄某某于2023年7月7日和2023年12月26日,因介绍卖淫被雷州市公安局分别处以罚款伍佰元和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02检察履职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于2023年12月26日因介绍卖淫被雷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后,通过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黄某某的职业、受监管等情况,初步研判黄某某日常行为存在异常,故向其辖区派出所调取其在监管期间的违法犯罪记录,了解到其于2023年7月7日也因介绍卖淫被雷州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且未向社区矫正机构如实报告。因此,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7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雷州市司法局提请法院撤销黄某某缓刑。雷州市司法局于2024年8月1日向法院提请撤销该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缓刑。2024年8月12日,法院依法对黄某某做出撤销缓刑四年、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裁定。
03检察官说法
缓刑是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将由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处的刑罚不再执行。
缓刑并未放任,也非“无罪释放”,仍然会面临着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一要高度重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自觉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二要学会化解抵触情绪,自觉接受监管,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三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融入健康的人际关系,摒弃陋习。
04普法小课堂
适用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那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考验期内遵守上述规定会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上述规定会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