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为明确我局审计业务会议事项,规范业务会议流程,提升业务会议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局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中,由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提请,需要由局集体讨论研究,并运用法律、法规对所审计事项进行确定、评价及处置的一项工作制度,是局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实施审计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审定审计报告前应当召开局审计业务会议。
第三条 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决定如下事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局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提请,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在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后,由业务部门统一安排,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协助业务部门落实。
第五条 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局领导、法规审理部门负责人及审理人员、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其他有关人员。
在特殊情况下,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无法及时组织召开会议时,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以由局有关分管领导组织召开,按照本制度研究决定提请审议事项。
第六条 审计项目承担业务部门提请召开局审计业务会议,应提前准备并分发以下会议材料:
(一)审计结果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业务会议稿;
(二)法规审理部门的审理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意见情况表(附件1);
(三)被审计单位回复审计征求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意见情况表(附件2);
(四)业务会议讨论表(定案表)(附件3)。
第七条 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以上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局审计业务会议,每次会议可审定一个或若干个审计项目。
第八条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反映审计项目结果相关文书召开的局审计业务会议,一般在审计组根据审理意见修改审计项目结果相关文书后提请召开。局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项目承担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结果的相关文书进行审议时,由审计组主审或审计项目承担业务部门负责人向审计业务会议汇报审计结果文书相关情况、被审计单位回复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意见情况、法规审理部门审理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意见情况等,并对审计业务会议提问事项进行回应。
第九条 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召开的局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审定:
(一)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所反映的个别或部分问题与审计组存在重大分歧的;
(二)移送处理事项;
(三)不采纳审理意见事项;
(四)不采纳被审计单位回复意见事项;
(五)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十条 局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审计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负责,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撰写业务会议纪要。局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及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全面、真实反映集体研究的过程和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局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部门根据局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报送相关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审定,未尽事宜由局法规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